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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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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苏州市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3〕861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77.3156公顷,其中耕地20.3163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批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黄桥街道北庄村7组,方浜村5、6组,黄桥村2、6组;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会2~4、6、7组,徐庄居委1、5、6组;元和街道古巷村6组,胡巷村8、12、15、17组,莫阳村1、2、4、6组,姚祥村7~9组,御窑村16组,朱泾村3、7、8、9组,朱巷村2、4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黄桥街道北庄村7组1.6804公顷;
(二)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5组3.0152公顷,其中耕地0.6723公顷;
(三)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6组0.1366公顷;
(四)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2组1.3927公顷;
(五)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6组0.9037公顷;
(六)相城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会2组2.9648公顷,其中耕地1.0261公顷;
(七)相称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会3组1.9454公顷,其中耕地0.0364公顷;
(八)相城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会4组15.4431公顷,其中耕地7.3354公顷;
(九)相城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会6组0.7247公顷,其中耕地0.4709公顷;
(十)相城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会7组0.2941公顷,其中耕地0.2705公顷;
(十一)相城经济开发区徐庄居委1组0.1823公顷;
(十二)相城经济开发区徐庄居委5组1.8874公顷;
(十三)相城经济开发区徐庄居委6组1.9733公顷;
(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古巷村6组3.4240公顷;
(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胡巷村8组0.0007公顷;
(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胡巷村12组3.1578公顷;
(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胡巷村15组0.1180公顷;
(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胡巷村17组2.9271公顷,其中耕地0.1260公顷;
(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1组0.3850公顷;
(二十)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2组7.0853公顷,其中耕地0.5457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4组0.2335公顷,其中耕地0.04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6组0.0778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7组3.4499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8组0.3328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9组2.5678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御窑村16组2.6056公顷,其中耕地0.8380公顷;
(二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朱泾村3组3.9794公顷,其中耕地0.0268公顷;
(二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朱泾村7组0.9945公顷;
(二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朱泾村8组0.3063公顷;
(三十)相城区元和街道朱泾村9组0.9769公顷;
(三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2组10.6097公顷,其中耕地8.3713公顷;
(三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4组1.5398公顷,其中耕地0.556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20.3163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它农用地
23.5343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未利用地
1.9360
18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
31.5290
36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黄桥街道北庄村、方浜村、黄桥村;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会、徐庄居委;元和街道古巷村、胡巷村、莫阳村、姚祥村、御窑村、朱泾村、朱巷村
1月8日

1月23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黄桥街道国土资源所、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元和街道国土资源中心所
1月8日

1月23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468768、69576672、65459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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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6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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