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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5]10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吴中区2014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4〕948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土地13.2105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7.954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4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吴中区临湖镇石舍村12组,灵湖村2、9组,采莲村(原黄垆村8组),界路村(原前青村1、7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临湖镇石舍村12组7.6443公顷,其中耕地1.8478公顷;
(二)临湖镇灵湖村2组1.4821公顷,其中耕地0.9989公顷;
(三)临湖镇灵湖村9组0.1850公顷,其中耕地0.0025公顷;
(四)临湖镇采莲村(原黄垆村8组)耕地0.2261公顷;
(五)临湖镇界路村(原前青村1组)1.5186公顷;
(六)临湖镇界路村(原前青村7组)2.154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3.0753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地
1.2963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3.5825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4.7114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水域
0.5450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吴中区临湖镇石舍村,灵湖村,采莲村,界路村
4月13日

4月27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临湖中心所
4月13日

4月27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临湖66294933。
?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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