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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5]34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吴中区2015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5〕470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20.3428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1.0842公顷;征收土地20.3428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5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吴中区甪直镇甫里村(原张巷村3、4、11组,原地园村9组),甫南村(原南场村5组,原黄楼村10、11组,原南桥村7组),淞南村(原大厍村4组,原北巷村5组),淞浦村(原蒋浦村1、2组),澄北村(原蹟砂村13组),澄湖村(原张林村12组),甫田村(原公田村2组),长巨村(原长巨村2、4、6、8、16组,原三合村2、3、4、6、8、10、14组),江湾村(原江田村12、21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甪直镇甫里村(原张巷村3组)0.9397公顷;
(二)甪直镇甫里村(原张巷村4组)0.4496公顷;
(三)甪直镇甫里村(原张巷村11组)0.1041公顷;
(四)甪直镇甫里村(原地园村9组)0.6606公顷;
(五)甪直镇甫南村(原南场村5组)0.5095公顷;
(六)甪直镇甫南村(原黄楼村10组)0.1916公顷;
(七)甪直镇甫南村(原黄楼村11组)1.2743公顷;
(八)甪直镇甫南村(原南桥村7组)0.2804公顷;
(九)甪直镇淞南村(原大厍村4组)0.4343公顷;
(十)甪直镇淞南村(原北巷村5组)2.9749公顷;
(十一)甪直镇淞浦村(原蒋浦村1组)1.2369公顷,其中耕地0.5724公顷;
(十二)甪直镇淞浦村(原蒋浦村2组)0.3849公顷,其中耕地0.2344公顷;
(十三)甪直镇澄北村(原蹟砂村13组)0.4065公顷;
(十四)甪直镇澄湖村(原张林村12组)0.5968公顷,其中耕地0.5244公顷;
(十五)甪直镇甫田村(原公田村2组)0.5631公顷;
(十六)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2组)0.0825公顷;
(十七)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4组)0.3309公顷;
(十八)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6组)0.0247公顷;
(十九)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8组)0.0343公顷;
(二十)甪直镇长巨村(原长巨村16组)0.0229公顷;
(二十一)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2组)0.0062公顷;
(二十二)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3组)0.1653公顷;其中耕地0.1365公顷;
(二十三)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4组)0.7639公顷,其中耕地0.7562公顷;
(二十四)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6组)1.6586公顷,其中耕地1.6137公顷;
(二十五)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8组)1.4515公顷,其中耕地1.3924公顷;
(二十六)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10组)0.1747公顷,其中耕地0.0391公顷;
(二十七)甪直镇长巨村(原三合村14组)0.0006公顷;
(二十八)甪直镇江湾村(原江田村12组)0.3668公顷;
(二十九)甪直镇江湾村(原江田村21组)4.2527公顷,其中耕地4.213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9.4824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地
0.5368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1.065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8.6023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水域
0.6563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吴中区甪直镇甫里村、甫南村、淞南村、淞浦村、澄北村、澄湖村、甫田村、长巨村、江湾村
9月7日

9月21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开发区、甪直中心所
9月7日

9月21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甪直6504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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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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