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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5]37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吴中区2015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5〕507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22.2006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4.898公顷;征收土地21.586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5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吴中区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原南章村3组,原木里村9组),龙翔社区(原龙翔村5组),溪上社区(原明溪村6、8组);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塘东村3组),徐浜社区(原徐浜村8组),戈湾社区(原五浦村7组),马巷社区(原六浦村11组),独墅湖社区(原塘南村3、4、6、17组),郭巷街道办事处国有;城南街道宝带桥社区(原宝南村8组),甪直镇前港村16组,湖浜村20组,甪直镇湖浜村国有;东山镇碧螺村(原东山村10组),木渎镇姑苏村(原姑苏村8组,原七子村7组);临湖镇浦庄村3组,牛桥村13组;长桥街道长蠡村8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原南章村3组)0.796公顷;
(二)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原木里村9组)0.276公顷;
(三)越溪街道龙翔社区(原龙翔村5组)耕地0.2517公顷;
(四)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明溪村6组)0.1224公顷;
(五)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明溪村8组)0.2565公顷;
(六)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塘东村3组)3.912公顷,其中耕地3.5329公顷;
(七)郭巷街道徐浜社区(原徐浜村8组)0.174公顷,其中耕地0.1512公顷;
(八)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五浦村7组)0.2713公顷,其中耕地0.0002公顷;
(九)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11组)0.6108公顷;
(十)郭巷街道独墅湖社区(原塘南村3组)0.3584公顷;
(十一)郭巷街道独墅湖社区(原塘南村4组)0.0009公顷;
(十二)郭巷街道独墅湖社区(原塘南村6组)0.0981公顷;
(十三)郭巷街道独墅湖社区(原塘南村17组)0.1439公顷;
(十四)郭巷街道办事处国有0.2773公顷;
(十五)城南街道宝带桥社区(原宝南村8组)0.2586公顷;
(十六)甪直镇前港村16组0.1883公顷,其中耕地0.129公顷;
(十七)甪直镇湖浜村20组5.8407公顷,其中耕地5.1555公顷;
(十八)甪直镇湖浜村国有0.3371公顷;
(十九)东山镇碧螺村(原东山村10组)0.1721公顷;
(二十)木渎镇姑苏村(原姑苏村8组)0.3558公顷;
(二十一)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7组)1.1439公顷;
(二十二)临湖镇浦庄村3组3.4748公顷,其中耕地3.0853公顷;
(二十三)临湖镇牛桥村13组耕地0.443公顷;
(二十四)长桥街道长蠡村8组2.43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12.7488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地
0.4977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1.6515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6.6880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水域
0.6146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吴中区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原南章村3组,原木里村9组),龙翔社区(原龙翔村5组),溪上社区(原明溪村6、8组);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塘东村3组),徐浜社区(原徐浜村8组),戈湾社区(原五浦村7组),马巷社区(原六浦村11组),独墅湖社区(原塘南村3、4、6、17组),郭巷街道办事处国有;城南街道宝带桥社区(原宝南村8组),甪直镇前港村16组,湖浜村20组,甪直镇湖浜村国有;东山镇碧螺村(原东山村10组),木渎镇姑苏村(原姑苏村8组,原七子村7组);临湖镇浦庄村3组,牛桥村13组;长桥街道长蠡村8组
 10月23日

11月6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开发区、甪直、东山、木渎、临湖、城区中心所
 10月23日

11月6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开发区66565151,甪直65043080,东山66399868,木渎66562898,临湖66294933,城区656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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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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