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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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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5年第2批次(12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5〕5027号)同意,批准我市建设用地5.8122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5.8122公顷;征收土地5.812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5年第2批次(12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吴中区东山镇三山村2组,潦里村(原高田村6、7、8、10组),吴巷村(原吴巷山10、11、12、16组);金庭镇蒋东村(原辛村4组),元山村(原鹿村5组),庭山村(原正丰村1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东山镇三山村2组0.2000公顷,其中耕地0.0226公顷;
(二)东山镇潦里村(原高田村6组)0.4537公顷,其中耕地0.4537公顷;
(三)东山镇潦里村(原高田村7组)0.8433公顷;
(四)东山镇潦里村(原高田村8组)0.0842公顷;
(五)东山镇潦里村(原高田村10组)0.6019公顷;
(六)东山镇吴巷村(原吴巷山10组)0.0037公顷;
(七)东山镇吴巷村(原吴巷山11组)0.5816公顷;
(八)东山镇吴巷村(原吴巷山12组)0.1210公顷;
(九)东山镇吴巷村(原吴巷山16组)0.2557公顷;
(十)金庭镇蒋东村(原辛村4组)0.3059公顷,其中耕地0.3001公顷;
(十一)金庭镇元山村(原鹿村5组)0.0416公顷,其中耕地0.0416公顷;
(十二)金庭镇庭山村(原正丰村1组)2.3196公顷,其中耕地1.870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2.6888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地
0.3115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2.8119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0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水域
0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吴中区东山镇三山村2组,潦里村(原高田村6、7、8、10组),吴巷村(原吴巷山10、11、12、16组);金庭镇蒋东村(原辛村4组),元山村(原鹿村5组),庭山村(原正丰村1组)
3月8日

3月23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东山、金庭中心所
3月8日

3月23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东山66399868,金庭66370243。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府通〔2016〕1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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