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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6]18号
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苏州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批次实施方案的函》(苏国土资函〔2016〕24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70.4487公顷,其中耕地12.952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5年度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批次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2、3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3、4、5、7、8、10、11、29、30组;经济开发区徐庄居委1组;北河泾街道胡巷村7、12、13、14、15、17、19组;元和街道唐家村1、2、6组,姚祥村1、2、3、6、15组,玉成村5、8组;北河泾街道朱泾村1、2、10、13组;元和街道朱巷村2、4、5、7组,蠡东6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2区3.0220公顷;
(二)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3区0.5886公顷;
(三)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3组1.0865公顷;
(四)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4组0.9639公顷,其中耕地0.0010公顷;
(五)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5组0.7227公顷,其中耕地0.0971公顷;
(六)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7组0.6018公顷,其中耕地0.3947公顷;
(七)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8组2.6093公顷,其中耕地1.7660公顷;
(八)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10组1.7687公顷,其中耕地1.0776公顷;
(九)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11组0.0121公顷;
(十)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29组1.5316公顷;其中耕地0.0029公顷;
(十一)相城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30组6.9976公顷,其中耕地3.5310公顷;
(十二)相城经济开发区徐庄居委1组0.6879公顷;
(十三)相城区北河泾街道胡巷村7组0.7808公顷;
(十四)相城区北河泾街道胡巷村12组2.3114公顷;
(十五)相城区北河泾街道胡巷村13组0.0859公顷;
(十六)相城区北河泾街道胡巷村14组0.3196公顷;
(十七)相城区北河泾街道胡巷村15组0.7763公顷;
(十八)相城区北河泾街道胡巷村17组0.1330公顷,其中耕地0.0265公顷;
(十九)相城区北河泾街道胡巷村19组1.4508公顷,其中耕地0.0536公顷;
(二十)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1组0.9678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2组0.7308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6组0.6601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组10.8068公顷,其中耕地1.5915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2组0.4206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3组0.0833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6组6.1820公顷;
(二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5组5.6601公顷;
(二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5组0.1279公顷;
(二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8组1.8057公顷;
(三十)相城区北河泾街道朱泾村1组0.3450公顷;
(三十一)相城区北河泾街道朱泾村2组3.2087公顷,其中耕地0.5778公顷;
(三十二)相城区北河泾街道朱泾村10组0.4493公顷;
(三十三)相城区北河泾街道朱泾村13组0.8067公顷,其中耕地0.0236公顷;
(三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2组0.9160公顷,其中耕地0.7372公顷;
(三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4组1.4201公顷;
(三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5组1.9019公顷,其中耕地1.1924公顷;
(三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7组7.2855公顷,其中耕地1.8793公顷;
(三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蠡东6组0.219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12.9522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它农用地
10.725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未利用地
2.4496
18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
44.3219
36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2、3区;北河泾街道常楼居委会3、4、5、7、8、10、11、29、30组;经济开发区徐庄居委1组;北河泾街道胡巷村7、12、13、14、15、17、19组;元和街道唐家村1、2、6组,姚祥村1、2、3、6、15组,玉成村5、8组;北河泾街道朱泾村1、2、10、13组;元和街道朱巷村2、4、5、7组,蠡东6组
3月30日

4月15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黄桥国土资源所、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高铁新城国土资源所、元和街道国土资源中心所
3月30日

4月15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468768、69576692、65434959、657903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府通〔2016〕18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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