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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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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苏州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2批次实施方案的函》(苏国土资函〔2016〕806号)批准,同意我市建设用地4.9891公顷,其中,集体土地4.9646公顷(农用地4.9639公顷,含耕地3.4775公顷、建设用地0.0007公顷);国有土地0.0245公顷(均为国有农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2批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6组),尧峰村(原谢村3组);越溪街道龙翔社区(原龙翔村6组),溪上社区(原田上村2组);城南街道宝带桥社区(原宝南村8组);郭巷街道尹山社区(原尹山村19组),良种场,姜家社区(原姜家村7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6组)1.0334公顷,其中耕地1.0334公顷;
(二)木渎镇尧峰村(原谢村3组)0.0341公顷,其中耕地0.0341公顷;
(三)越溪街道龙翔社区(原龙翔村6组)2.2078公顷,其中耕地2.2078公顷;
(四)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田上村2组)0.1386公顷;
(五)城南街道宝带桥社区(原宝南村8组)0.3193公顷;
(六)郭巷街道尹山社区(原尹山村19组)1.0456公顷,其中耕地0.0230公顷;
(七)郭巷街道良种场0.0245公顷;
(八)郭巷街道姜家社区(原姜家村7组)0.1858公顷,其中耕地0.179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4.9884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0.0007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0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6组),尧峰村(原谢村3组);越溪街道龙翔社区(原龙翔村6组),溪上社区(原田上村2组);城南街道宝带桥社区(原宝南村8组);郭巷街道尹山社区(原尹山村19组),良种场,姜家社区(原姜家村7组)
11月10日

11月25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木渎、开发区中心所
11月10日

11月25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木渎66562898,开发区66565151。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府通〔2016〕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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