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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2〕22号
经省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2年第2批次(11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2〕4038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0.65公顷,其中耕地2.086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2年第2批次(11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东山镇潦里村(原高田村9组);度假区舟山村(原陈华2队);金庭镇秉常村(原秉常村4、6、8组),林屋村(原镇夏村1组),庭山村(原余池村3组,原渡渚村3、4组),东村村(原爱国村6组,原东村4组),蒋东村(原辛村3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东山镇潦里村(原高田村9组)0.2公顷,其中耕地0.0001公顷;
(二)度假区舟山村(原陈华2队)0.965公顷,其中耕地0.0001公顷;
(三)金庭镇秉常村(原秉常村4组)0.0151公顷;
(四)金庭镇秉常村(原秉常村6组)0.1267公顷;
(五)金庭镇秉常村(原秉常村8组)0.8739公顷;
(六)金庭镇林屋村(原镇夏村1组)0.1485公顷;
(七)金庭镇庭山村(原余池村3组)1.128公顷,其中耕地0.5097公顷;
(八)金庭镇庭山村(原渡渚村3组)1.2642公顷;
(九)金庭镇庭山村(原渡渚村4组)12.3951公顷,其中耕地0.6699公顷;
(十)金庭镇东村村(原爱国村6组)0.9052公顷,其中耕地0.3158公顷;
(十一)金庭镇东村村(原东村4组)2.4283公顷,其中耕地0.3966公顷;
(十二)金庭镇蒋东村(原辛村3组)0.2公顷,其中耕地0.194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2.0862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 地
14.227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2.5694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1.4071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水域
0.3603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东山镇潦里村;度假区舟山村;金庭镇秉常村,林屋村,庭山村,东村村,蒋东村
6月20日

7月5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东山中心所、度假区中心所、金庭中心所
6月20日

7月5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东山66399868、度假区66310968、金庭6637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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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2012-6-21-9-30-07-1575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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