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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2〕25号
经省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2年第1批次(10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2〕4047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47.4291公顷,其中耕地24.598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2年第1批次(10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1、2、3组,永昌村13、16、19组;黄埭镇青龙村29、30、43、47组;望亭镇泥图湾村2、13组,新埂村11组、(华兴)1、10~12组;渭塘镇凤阳村(洋端)3组,盛泽荡村李浜11、14组,渭北村(秧河)26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1组4.0391公顷,其中耕地3.1991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组3.3342公顷,其中耕地2.7978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3组2.9194公顷,其中耕地2.6785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13组0.3370公顷,其中耕地0.2266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16组2.8692公顷,其中耕地0.7333公顷;
(六)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19组0.1430公顷,其中耕地0.0084公顷;
(七)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29组2.3351公顷,其中耕地0.9349公顷;
(八)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30组1.4894公顷,其中耕地0.5391公顷;
(九)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43组2.9750公顷,其中耕地0.9409公顷;
(十)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47组3.3557公顷,其中耕地2.3556公顷;
(十一)相城区望亭镇泥图湾村2组2.1478公顷,其中耕地1.0403公顷;
(十二)相城区望亭镇泥图湾村13组2.0099公顷,其中耕地1.2266公顷;
(十三)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11组0.3800公顷,其中耕地0.3474公顷;
(十四)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1组0.6599公顷;
(十五)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10组3.5009公顷,其中耕地2.1898公顷;
(十六)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11组0.4876公顷,其中耕地0.4288公顷;
(十七)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12组0.0442公顷;
(十八)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洋端)3组0.8120公顷,其中耕地0.3879公顷;
(十九)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李浜11组0.4930公顷,其中耕地0.2032公顷;
(二十)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李浜14组3.4491公顷,其中耕地2.2589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秧河)26组9.6476公顷,其中耕地2.101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24.5981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它农用地
12.8246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未利用地
0.7033
18万元/公顷

工矿用地
9.3031
36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永昌村;黄埭镇青龙村;望亭镇泥图湾村、新埂村;渭塘镇凤阳村、盛泽荡村、渭北村
7月15日

7月30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黄埭国土资源中心所、望亭国土资源中心所、渭塘国土资源中心所
7月15日

7月30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 69576672、65489434、65383867、659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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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2012-7-19-11-35-34-1309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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