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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2〕26号
经省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2年第2批次(10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2〕4048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31.1278公顷,其中耕地10.3060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2年第2批次(10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平斜)6、7组、(斜宅)2~5、7组、戴娄村1组、枪堂村1组、沈周居委沈周2、4~6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平斜)6组0.1128公顷,其中耕地0.1124公顷;
(二)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平斜)7组0.4226公顷,其中耕地0.1988公顷;
(三)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2组1.8277公顷;
(四)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3组0.4059公顷,其中耕地0.2518公顷;
(五)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4组0.7389公顷,其中耕地0.3155公顷;
(六)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5组2.4653公顷,其中耕地1.4317公顷;
(七)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7组0.4391公顷;
(八)相城区阳澄湖镇戴娄村1组7.9616公顷,其中耕地0.1985公顷;
(九)相城区阳澄湖镇枪堂村1组1.7175公顷;
(十)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沈周2组0.4353公顷,其中耕地0.2895公顷;
(十一)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沈周4组0.3945公顷;
(十二)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沈周5组9.5960公顷,其中耕地5.5285公顷;
(十三)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沈周6组4.6106公顷,其中耕地1.979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10.306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它农用地
18.4757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未利用地
0.2163
18万元/公顷

工矿用地
2.1298
36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戴娄村、枪堂村、沈周居委
7月15日

7月30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阳澄湖国土资源中心所
7月15日

7月30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4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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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2012-7-19-11-35-19-878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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