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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2〕31号
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苏州市2011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4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2〕494号)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4.7138公顷,其中耕地4.9133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1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4批次。
二、征收土地位置
金阊区白洋湾街道,白洋湾街道富强村8组,申庄村1组,新城村,新城村1组、9组、10组,新益村1组、2组、13组,新渔村,张网村11组、13组、14组,平江区娄门街道梅巷村,梅巷村6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金阊区白洋湾街道白洋湾街道2.1308公顷;
(二)金阊区白洋湾街道富强村8组2.1570公顷;
(三)金阊区白洋湾街道申庄村1组4.3621公顷,其中耕地0.5769公顷;
(四)金阊区白洋湾街道新城村0.3627公顷;
(五)金阊区白洋湾街道新城村1组0.2086公顷,其中耕地0.0712公顷;
(六)金阊区白洋湾街道新城村9组2.1135公顷,其中耕地0.7302公顷;
(七)金阊区白洋湾街道新城村10组0.8501公顷,其中耕地0.2363公顷;
(八)金阊区白洋湾街道新益村1组0.2573公顷;
(九)金阊区白洋湾街道新益村2组1.7370公顷,其中耕地0.0332公顷;
(十)金阊区白洋湾街道新益村13组2.1823公顷,其中耕地0.4251公顷;
(十一)金阊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0.3914公顷;
(十二)金阊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11组1.1093公顷,其中耕地0.7985公顷;
(十三)金阊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13组2.5916公顷;
(十四)金阊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14组0.2314公顷;
(十五)平江区娄门街道梅巷村0.6244公顷,其中耕地0.6244公顷;
(十六)平江区娄门街道梅巷村6组3.4043公顷,其中耕地1.417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
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4.9133
30万元/公顷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每人0.75万元一次性货币补偿,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月领取(最长期限2年)标准为每人180元的失业补助费,并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第三年龄段人员,可按自由原则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标准为每人180元的生活补助费,并从到达养老年龄次月起,按月领取第四年龄段人员标准的征地保养金。选择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至达到养老年龄止,可按月(最长期限2年)领取生活补助费。经自主做出的选择不得变更;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月领取标准为每人590元的征地保养金。第三、四年龄段人员分别计发的生活补助费、征地保养金,享受居民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四年龄段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
园地
3.8987
36万元/公顷
施农业用地
0.0291
30万元/公顷
 其他养殖
1.1303
24万元/公顷
田坎
0.0366
30万元/公顷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14.2697
30万元/公顷
交通运输用地
0.4361
3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白洋湾街道富强村张网村新城村申庄村新益村新渔村
8月15日

8月30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平江分局
8月15日

8月30日
娄门街道梅巷村
8月15日

8月30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平江分局
8月15日

8月30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200942。
?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8日
?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2012-8-22-11-43-22-1943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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