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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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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2012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2〕610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9.8092公顷,其中耕地11.771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2012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1~4、12组、永昌村28、29、31、42组、倪汇村1组、芮埭村(百家)1、12组、漕湖村(张华)8组;黄桥街道方浜村5组;望亭镇华阳村(泥图湾)1、11组、(华阳)8组、(堰头)5组、新埂村(长房)9、10、12、13组、(华兴)1组、迎湖村1组;渭塘镇渭西村16、17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1组2.0667公顷,其中耕地1.4939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组1.2125公顷,其中耕地0.3952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3组0.5513公顷,其中耕地0.2653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4组0.2656公顷,其中耕地0.0135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12组0.0338公顷;
(六)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28组3.8581公顷,其中耕地0.1871公顷;
(七)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29组0.8831公顷,其中耕地0.7234公顷;
(八)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31组1.3850公顷,其中耕地0.6295公顷;
(九)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42组1.5979公顷,其中耕地1.0514公顷;
(十)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1组0.9086公顷,其中耕地0.2357公顷;
(十一)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百家)1组0.0141公顷,其中耕地0.0141公顷;
(十二)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百家)12组0.055公顷;
(十三)相城区北桥街道漕湖村(张华)8组0.0033公顷,耕地0.0003公顷;
(十四)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5组0.1892公顷;
(十五)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泥图湾1组0.4330公顷;
(十六)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泥图湾11组7.0001公顷;
(十七)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华阳8组0.5608公顷;
(十八)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堰头5组0.0986公顷;
(十九)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长房)9组3.6739公顷,其中耕地1.0043公顷;
(二十)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长房)10组1.7569公顷,其中耕地0.4525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长房)12组2.1079公顷,其中耕地1.9650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长房)13组0.8311公顷,其中耕地0.0637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1组0.7647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1组0.8016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16组0.1869公顷,其中耕地0.1192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17组5.8025公顷,其中耕地3.157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 地
11.7714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它农用地
8.0378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2.8439
18万元/公顷

工矿用地
15.4291
36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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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永昌村、倪汇村、芮埭村(百家)、漕湖村(张华);黄桥街道方浜村;望亭镇华阳村(泥图湾)、(华阳)、(堰头)、新埂村(长房)、(华兴)、迎湖村;渭塘镇渭西村
11月28日至
12月12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北桥国土资源所、黄桥国土资源所、渭塘国土资源中心所、望亭国土资源中心所
11月28日至
12月12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719882、65489434、65901130、65383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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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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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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