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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2〕55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吴中区2012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2〕761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土地44.7814公顷,转用农用地8.0269公顷(其中耕地4.3641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4.781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2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开发区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田上村2组);郭巷街道姜家社区(原姜家村3组),独墅湖社区(原塘南村1组),村集体,国泰社区(原浮桥村9组,塘东村3组,湾里村5、6组),村集体,黄潦泾社区(原潦径村2、6、7组、原夏浜村1组),村集体,横泾街道泾峰社区(原新思村1组);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原蠡墅村3、8组),先锋社区(原翻身村1组、先锋村1组);木渎镇尧峰村(原孙庄村6、9组),金山村10、11组,姑苏村(原七子村7组),灵岩村(原谢巷村5组),穹窿山社区27组;穹窿山接驾社区(原永新村3组);东山镇三山村2组;金庭镇东河社区(原马村1组);临湖镇牛桥村(原三连村1组);胥口镇东欣村(原徐家村2组),箭泾村(原胥湖村3、5组);度假区小横山社区(原香山村5组);甪直镇淞浦村(原蒋浦村8组、原公田村2组、原关东村6组),淞南村(原娄里村2组)、甫里村(原张巷2、11组,原地园村9组),甫南村(原南场3、4组,原南桥7组,原黄楼4组),甫港村(原清江村7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田上村2组)1.2177公顷;
(二)郭巷街道姜家社区(原姜家村3组)2.8034公顷;
(三)郭巷街道独墅湖社区(原塘南村1组)0.4184公顷;
(四)郭巷街道独墅湖社区(原塘南村)0.0002公顷;
(五)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原浮桥村9组)0.2149公顷;
(六)郭巷街道国泰社区(塘东村3组)耕地1.5049公顷;
(七)郭巷街道国泰社区(湾里村5组)0.6341公顷,其中耕地0.6075公顷;
(八)郭巷街道国泰社区(湾里村6组)2.1793公顷,其中耕地0.7058公顷;
(九)郭巷街道国泰社区(湾里村)0.6742公顷;
(十)郭巷街道黄潦泾社区(原潦径村2组)0.1421公顷;
(十一)郭巷街道黄潦泾社区(原潦径村6组)0.3560公顷;
(十二)郭巷街道黄潦泾社区(原潦径村7组)0.0167公顷;
(十三)郭巷街道黄潦泾社区(原夏浜村1组)1.3602公顷,其中耕地0.4728公顷;
(十四)郭巷街道黄潦泾社区(原潦径村)0.0824公顷;
(十五)横泾街道泾峰社区(原新思村1组)1.1426公顷;
(十六)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原蠡墅村3组)0.1249公顷;
(十七)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原蠡墅村8组)0.2500公顷;
(十八)长桥街道先锋社区(原翻身村1组)0.3876公顷;
(十九)长桥街道先锋社区(先锋村1组)1.2489公顷;
(二十)木渎镇尧峰村(原孙庄村6组)0.1546公顷;
(二十一)木渎镇尧峰村(原孙庄村9组)0.0523公顷;
(二十二)木渎镇金山村10组0.1598公顷;
(二十三)木渎镇金山村11组0.2784公顷;
(二十四)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7组)1.9216公顷;
(二十五)木渎镇灵岩村(原谢巷村5组)1.0997公顷;
(二十六)木渎镇穹窿山社区27组0.1435公顷;
(二十七)穹窿山接驾社区(原永新村3组)1.6645公顷;
(二十八)东山镇三山村2组0.2152公顷;
(二十九)金庭镇东河社区(原马村1组)0.2446公顷;
(三十)临湖镇牛桥村(原三连村1组)0.8706公顷,其中耕地0.8092公顷;
(三十一)胥口镇东欣村(原徐家村2组)0.3868公顷;
(三十二)胥口镇箭泾村(原胥湖村3组)1.6869公顷;
(三十三)胥口镇箭泾村(原胥湖村5组)1.4872公顷;
(三十四)度假区小横山社区(原香山村5组)3.8616公顷;
(三十五)甪直镇淞浦村(原蒋浦村8组)0.3049公顷;
(三十六)甪直镇淞浦村(原公田村2组)1.8832公顷;
(三十七)甪直镇淞浦村(原关东村6组)0.8726公顷;
(三十八)甪直镇淞南村(原娄里村2组)1.1037公顷;
(三十九)甪直镇甫里村(原张巷2组)2.6718公顷;其中耕地0.2639公顷;
(四十)甪直镇甫里村(原张巷11组)0.3573公顷;
(四十一)甪直镇甫里村(原地园村9组)1.6104公顷;
(四十二)甪直镇甫南村(原南场3组)2.4971公顷;
(四十三)甪直镇甫南村(原南场4组)1.1757公顷;
(四十四)甪直镇甫南村(原南桥7组)2.0191公顷;
(四十五)甪直镇甫南村(原黄楼4组)0.7942公顷;
(四十六)甪直镇甫港村(原清江村7组)0.505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4.3641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3.6628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35.696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水域
1.0585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开发区越溪街道溪上社区;郭巷街道姜家社区,独墅湖社区,国泰社区,黄潦泾社区,横泾街道泾峰社区;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先锋社区;木渎镇尧峰村,金山村,姑苏村,灵岩村,穹窿山社区;穹窿山接驾社区;东山镇三山村;金庭镇东河社区;临湖镇牛桥村;胥口镇东欣村,箭泾村;度假区小横山社区;甪直镇淞浦村,淞南村、甫里村,甫南村,甫港村
2013年
1月7日

1月22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开发区、木渎、东山、金庭、临湖、胥口、度假区、甪直中心所、长桥所
2013年
1月7日

1月22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开发区66565151、木渎66562898、东山66399568、金庭66370243、临湖66294933、胥口66215566、度假区、甪直65043080、长桥65630300。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0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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