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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2〕56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吴中区2012年度第8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2〕762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土地21.7713公顷,转用农用地12.1351公顷(其中耕地7.9790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1.7713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2年度第8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开发区越溪街道张桥村1组;东山陆巷村(原北望村5组、原含山村5组);甪直镇淞浦村(原东关村1组),村集体,甫里村(原地园村9组);木渎镇姑苏村5组,姑苏村(原七子村9组),金山村14组、五峰村5组,尧峰村(原谢村8组),西跨塘村(原长浜村3、5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越溪街道张桥村1组6.9742公顷,其中耕地5.3830公顷;
(二)东山陆巷村(原北望村5组)1.6343公顷;
(三)东山陆巷村(原含山村5组)1.1216公顷;
(四)甪直镇淞浦村(原东关村1组)3.1064公顷,其中耕地2.2602公顷;
(五)甪直镇淞浦村(原东关村)0.2247公顷;
(六)甪直镇甫里村(原地园村9组)0.1556公顷;
(七)木渎镇姑苏村5组0.6449公顷;
(八)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9组)1.3767公顷,其中耕地0.1278公顷;
(九)木渎镇金山村14组0.2022公顷;
(十)木渎镇五峰村5组1.3895公顷,其中耕地0.2080公顷;
(十一)木渎镇尧峰村(原谢村8组)0.5615公顷;
(十二)木渎镇西跨塘村(原长浜村3组)0.7092公顷;
(十三)木渎镇西跨塘村(原长浜村5组)3.670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7.979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 地
2.3077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1.8484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9.4115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水域
0.2247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开发区越溪街道张桥村;东山陆巷村;甪直镇淞浦村,甫里村;木渎镇姑苏村,金山村、五峰村,尧峰村,西跨塘村
2013年
1月7日

1月22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开发区、东山、甪直、木渎中心所
2013年
1月7日

1月22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开发区66565151、东山66399568、甪直65043080、木渎66562898。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0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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