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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7〕13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2016年度第7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86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48.6647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28.9879公顷;征收土地48.664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6年度第7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度假区香山村32组(原水桥村9组);甪直镇淞浦村(原蒋浦村6组),淞港村(原西潭村2组),甫南村(原黄楼村10组);胥口镇东欣村(原上供村4组),箭泾村(原清明村5组),采香泾村(原建丰村7组);光福镇福利村(原刘家村1、3、7、8组,原福利村6、9组,原金涧村1组),府巷村(原枫滨村2组,原府巷村19组),东崦湖社区(原田舍村1组),邓尉村(原庵前村1组);郭巷街道徐浜社区(原徐浜村3组),马巷社区(原六浦村7组),戈湾社区(原五浦村3组);木渎镇金山村(原南浜村4组,原金山村2组),善人桥村(原永新村3组),天平村(原天平村6组),姑苏村(原姑苏村5、6组),尧峰村(原孙庄村3、7组,原尧峰村2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度假区香山村32组(原水桥村9组)5.9733公顷,其中耕地2.7124公顷;
(二)甪直镇淞浦村(原蒋浦村6组)4.6802公顷,其中耕地0.7926公顷;
(三)甪直镇淞港村(原西潭村2组)2.0284公顷,其中耕地0.2683公顷;
(四)甪直镇甫南村(原黄楼村10组)0.8659公顷,其中耕地0.6994公顷;
(五)胥口镇东欣村(原上供村4组)3.3784公顷,其中耕地0.8499公顷;
(六)胥口镇箭泾村(原清明村5组)2.8635公顷;
(七)胥口镇采香泾村(原建丰村7组)9.6948公顷,其中耕地8.6595公顷;
(八)光福镇福利村(原刘家村1组)0.2544公顷;
(九)光福镇福利村(原刘家村3组)0.1466公顷,其中耕地0.0044公顷;
(十)光福镇福利村(原刘家村7组)0.3403公顷;
(十一)光福镇福利村(原刘家村8组)0.2891公顷;
(十二)光福镇福利村(原福利村6组)0.5039公顷;
(十三)光福镇福利村(原福利村9组)0.1999公顷;
(十四)光福镇福利村(原金涧村1组)0.1868公顷;
(十五)光福镇府巷村(原枫滨村2组)0.2041公顷,其中耕地0.2041公顷;
(十六)光福镇府巷村(原府巷村19组)0.7018公顷,其中耕地0.6989公顷;
(十七)光福镇东崦湖社区(原田舍村1组)1.2128公顷,其中耕地0.0021公顷;
(十八)光福镇邓尉村(原庵前村1组)0.1969公顷;
(十九)郭巷街道徐浜社区(原徐浜村3组)0.0772公顷;
(二十)郭巷街道马巷社区(原六浦村7组)2.2563公顷,其中耕地0.9131公顷;
(二十一)郭巷街道戈湾社区(原五浦村3组)3.3749公顷,其中耕地2.2781公顷;
(二十二)木渎镇金山村(原南浜村4组)0.4089公顷;
(二十三)木渎镇金山村(原金山村2组)0.6641公顷;
(二十四)木渎镇善人桥村(原永新村3组)0.6935公顷;
(二十五)木渎镇天平村(原天平村6组)1.8659公顷,其中耕地1.8659公顷;
(二十六)木渎镇姑苏村(原姑苏村5组)0.2378公顷;
(二十七)木渎镇姑苏村(原姑苏村6组)1.3118公顷;
(二十八)木渎镇尧峰村(原孙庄村3组)0.6282公顷;
(二十九)木渎镇尧峰村(原孙庄村7组)2.1563公顷,其中耕地1.0996公顷;
(三十)木渎镇尧峰村(原尧峰村2组)1.268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28.9879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18.2819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1.3949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度假区香山村32组(原水桥村9组);甪直镇淞浦村(原蒋浦村6组),淞港村(原西潭村2组),甫南村(原黄楼村10组);胥口镇东欣村(原上供村4组),箭泾村(原清明村5组),采香泾村(原建丰村7组);光福镇福利村(原刘家村1、3、7、8组,原福利村6、9组,原金涧村1组),府巷村(原枫滨村2组,原府巷村19组),东崦湖社区(原田舍村1组),邓尉村(原庵前村1组);郭巷街道徐浜社区(原徐浜村3组),马巷社区(原六浦村7组),戈湾社区(原五浦村3组);木渎镇金山村(原南浜村4组,原金山村2组),善人桥村(原永新村3组),天平村(原天平村6组),姑苏村(原姑苏村5、6组),尧峰村(原孙庄村3、7组,原尧峰村2组)
 3月24日
 至4月8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度假区、甪直、胥口、光福、开发区、木渎中心所
3月24日至
4月8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度假区66310968、甪直65043080、胥口66215566、光福66952289、开发区66565151、木渎66562898。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7〕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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