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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7〕21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2017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163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46.8848公顷,其中耕地20.750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2017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1~26组,汤浜村4组;黄埭镇旺庄居委古宫16组,旺庄居委汤埂12、15组;太平街道盛泽村盛泽7、8组;望亭镇迎湖村3、17组;渭塘镇凤阳村1~3组;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2、4组;阳澄湖镇戴溇村白渡4组;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原阳澄湖镇)新泾村4组;元和街道众泾村6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1组0.2170公顷,其中耕地0.1924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2组9.9426公顷,其中耕地6.6085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3组2.8427公顷,其中耕地2.5517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4组15.1627公顷,其中耕地6.6165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5组1.1006公顷,其中耕地0.6428公顷;
(六)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6组0.4591公顷,其中耕地0.3709公顷;
(七)相城区北桥街道汤浜村4组0.0083公顷;
(八)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古宫16组0.3278公顷,其中耕地0.3207公顷;
(九)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汤埂12组0.4608公顷,其中耕地0.1152公顷;
(十)相城区黄埭镇旺庄居委汤埂15组0.2700公顷,其中耕地0.2495公顷;
(十一)相城区太平街道盛泽村盛泽7组0.3977公顷,其中耕地0.1139公顷;
(十二)相城区太平街道盛泽村盛泽8组0.0037公顷;
(十三)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3组0.3065公顷;
(十四)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17组0.2942公顷;
(十五)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1组3.2824公顷;
(十六)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2组3.6579公顷,其中耕地2.6005公顷;
(十七)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3组0.0192公顷,其中耕地0.0144公顷;
(十八)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2组1.7292公顷,其中耕地0.0954公顷;
(十九)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4组1.9998公顷,其中耕地0.2583公顷;
(二十)相城区阳澄湖镇戴溇村白渡4组2.7065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原阳澄湖镇)新泾村4组1.5157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6组0.180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41.372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2.4422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3.0706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1~26组,汤浜村4组;黄埭镇旺庄居委古宫16组,旺庄居委汤埂12、15组;太平街道盛泽村盛泽7、8组;望亭镇迎湖村3、17组;渭塘镇凤阳村1~3组;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2、4组;阳澄湖镇戴溇村白渡4组;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原阳澄湖镇)新泾村4组;元和街道众泾村6组
4月14日

4月29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黄埭国土资源中心所、高铁新城国土资源所、望亭国土资源中心所、渭塘国土资源中心所、阳澄湖国土资源中心所、度假区国土资源所、元和街道国土资源中心所
4月14日

4月29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576692、65717007、65434959、65383867、65909058、65425008、65990376、657903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7〕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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