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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7〕26号?
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苏州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6批次实施方案的函》(苏国土资函〔2017〕233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55.1475公顷,其中耕地16.585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5年度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6批次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姑苏区虎丘街道路北村19~22组;白洋湾街道申庄村4、5、8组,申庄村委会,新益村1、13、18组,新益村委会,新渔村1~4、6~16组,新渔村委会,张网村1、9、10、14~16组,张网村委会;城北街道金星村,金星村5~9、13、16、17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姑苏区虎丘街道路北村19组0.624公顷,其中耕地0.1238公顷;
(二)姑苏区虎丘街道路北村20组2.371公顷,其中耕地2.1161公顷;
(三)姑苏区虎丘街道路北村21组5.3299公顷,其中耕地2.8008公顷;
(四)姑苏区虎丘街道路北村22组4.2759公顷,其中耕地3.4272公顷;
(五)姑苏区白洋湾街道申庄村4组0.2933公顷;
(六)姑苏区白洋湾街道申庄村5组0.1789公顷;
(七)姑苏区白洋湾街道申庄村8组1.3912公顷;
(八)姑苏区白洋湾街道申庄村委会1.5496公顷;
(九)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益村1组0.2453公顷,其中耕地0.2453公顷;
(十)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益村13组1.1074公顷,其中耕地0.9864公顷;
(十一)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益村18组0.0289公顷,其中耕地0.0279公顷;
(十二)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益村委会1.013公顷,其中耕地0.9198公顷;
(十三)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组0.0003公顷,其中耕地0.0003公顷;
(十四)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2组1.0562公顷,其中耕地0.4429公顷;
(十五)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3组0.0235公顷;
(十六)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4组0.065公顷,其中耕地0.0577公顷;
(十七)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6组0.0725公顷,其中耕地0.0266公顷;
(十八)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7组0.1536公顷,其中耕地0.0349公顷;
(十九)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8组0.5406公顷,其中耕地0.3201公顷;
(二十)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9组1.0413公顷;
(二十一)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0组2.3982公顷,其中耕地1.0114公顷;
(二十二)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1组1.0321公顷,其中耕地0.4991公顷;
(二十三)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2组2.0937公顷,其中耕地0.4844公顷;
(二十四)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3组1.6648公顷,其中耕地0.9714公顷;
(二十五)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4组1.7841公顷,其中耕地0.1828公顷;
(二十六)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5组0.9774公顷;
(二十七)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16组0.2505公顷,其中耕地0.0597公顷;
(二十八)姑苏区白洋湾街道新渔村委会3.0394公顷;
(二十九)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1组1.0231公顷,其中耕地0.6569公顷;
(三十)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9组0.1819公顷,其中耕地0.0945公顷;
(三十一)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10组0.3191公顷,其中耕地0.3029公顷;
(三十二)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14组0.3632公顷,其中耕地0.2669公顷;
(三十三)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15组0.2148公顷,其中耕地0.0764公顷;
(三十四)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16组0.6812公顷,其中耕地0.4494公顷;
(三十五)姑苏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委会0.2068公顷;
(三十六)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2.4668公顷;
(三十七)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5组0.6951公顷;
(三十八)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6组3.8766公顷;
(三十九)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7组1.0442公顷;
(四十)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8组2.4321公顷;
(四十一)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9组2.2841公顷;
(四十二)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13组0.2671公顷;
(四十三)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16组1.7347公顷;
(四十四)姑苏区城北街道金星村17组2.758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26.4148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28.6320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1007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每亩不低于1200元,能够如期收货的不予补偿。
2.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对劳动年龄段、养老年龄段人员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姑苏区虎丘街道路北村19~22组;白洋湾街道申庄村4、5、8组,申庄村委会,新益村1、13、18组,新益村委会,新渔村1~4、6~16组,新渔村委会,张网村1、9、10、14~16组,张网村委会;城北街道金星村,金星村5~9、13、16、17组
6月1日

6月15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姑苏区分局
6月1日

6月15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联系电话: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姑苏分局65213325。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7〕2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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