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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7〕48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苏州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5批次实施方案的函》(苏国土资函〔2017〕1039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8.4719公顷,其中耕地12.8285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5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石湖村8组、新丰村1组,浒墅关镇保丰村5组、保卫村2组、香桥村3组、真山村南庄6组;苏州姑苏区娄门街道官渎村,友联街道友联村;苏州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22组;苏州吴中区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明溪村三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石湖村8组0.0953公顷;
(二)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新丰村1组0.0113公顷;
(三)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保丰村5组3.4038公顷,其中耕地2.9704公顷;
(四)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保卫村2组4.5318公顷,其中耕地4.0845公顷;
(五)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香桥村3组3.4378公顷,其中耕地 2.1228公顷;
(六)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真山村南庄6组3.6023公顷;
(七)苏州姑苏区娄门街道官渎村2.2929公顷;
(八)苏州姑苏区友联街道友联村0.6562公顷;
(九)苏州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22组10.3577公顷,其中耕地3.2402公顷;
(十)苏州吴中区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明溪村三组)0.0828公顷,其中耕地0.0044公顷。
四、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21.3068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7.8545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1.0671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每亩不低于1200元。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劳动年龄段、养老年龄段人员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石湖村8组、新丰村1组,浒墅关镇保丰村5组、保卫村2组、香桥村3组、真山村南庄6组;苏州姑苏区娄门街道官渎村,友联街道友联村;苏州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22组;苏州吴中区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明溪村三组)
2017年
12月29日

2018年
1月12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城区支局、浒墅关支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姑苏分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元和国土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开发区中心所
2017年
12月29日

2018年
1月12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联系电话:(苏州高新区)68751456、(姑苏区)65213325、(相城区)65790356,、(吴中区)66565155。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7〕4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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