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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8〕29号
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苏州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8批次实施方案的函》(苏国土资函〔2018〕292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6.1296公顷,其中耕地3.7965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6年度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8批次实施方案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1、3、6、9、24组,黄桥村14组,,张庄村1组;元和街道唐家村1、3~6组,姚祥村3~13、15组,玉成村5、8、10组,朱巷村村集体、7组、蠡东6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1组0.1665公顷;
(二)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3组0.5985公顷;
(三)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6组0.7634公顷;
(四)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9组0.1011公顷;
(五)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24组0.0216公顷;
(六)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14组0.0834公顷;
(七)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村1组0.5611公顷;
(八)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1组0.8212公顷;
(九)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3组0.2020公顷;
(十)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4组0.0204公顷;
(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5组2.1515公顷;
(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6组0.0064公顷;
(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3组0.7822公顷;
(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4组0.6932公顷;
(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5组0.6983公顷,其中耕地0.0416公顷;
(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6组0.0065公顷;
(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7组2.9054公顷,其中耕地0.0204公顷;
(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8组0.0007公顷;
(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9组0.0533公顷;
(二十)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0组0.2535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1组0.1073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2组0.5568公顷,其中耕地0.0414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3组0.0085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5组0.0468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5组0.0232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8组8.6179公顷,其中耕地0.0716公顷;
(二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10组0.1356公顷;
(二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村集体0.2735公顷;
(二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7组1.9645公顷,其中耕地0.6089公顷;
(三十)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蠡东6组3.5053公顷,其中耕地3.012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18.5339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7.5957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0.0000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1、3、6、9、24组,黄桥村14组,,张庄村1组;元和街道唐家村1、3~6组,姚祥村3~13、15组,玉成村5、8、10组,朱巷村村集体、7组、蠡东6组
6月7日

6月22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黄桥国土资源所、元和国土资源中心所
6月7日

6月22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黄桥街道65468768、元和街道657903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8〕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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