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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8〕5号
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苏虞张公路(228省道)改扩建工程(相城区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苏国土资函〔2018〕68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12.0795公顷,其中耕地20.441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虞张公路(228省道)改扩建工程(相城区段)。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25、27组,倪汇村1、4、5、9、18组,石桥村9、15、17、18、22组,汤浜村1、2、3、5、10、11组,卫星村4、13、17、24、26、28、31、32组,庄基村1、4、7、10、13、19、20组;黄埭镇鹤泾村(埝里)5、6组,鹤泾村(岳泾)12、27、28、32组;黄桥街道方浜村22、23组,河东村1组,胡湾村1、2组,木巷村7、9、10组,生田村1、3、4、5组,占上村2、8、12、13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25组3.6507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27组1.9749公顷,其中耕地0.1647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1组0.2811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4组0.1195公顷,其中耕地0.0896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5组0.3953公顷,其中耕地0.2614公顷;
(六)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9组0.3346公顷,其中耕地0.1094公顷;
(七)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18组9.2391公顷,其中耕地0.0200公顷;
(八)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9组0.4174公顷,其中耕地0.1134公顷;
(九)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15组0.4521公顷,其中耕地0.0478公顷;
(十)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17组1.2526公顷,其中耕地0.0511公顷;
(十一)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18组0.3779公顷;
(十二)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22组0.8625公顷,其中耕地0.2480公顷;
(十三)相城区北桥街道汤浜村1组0.5380公顷,其中耕地0.2878公顷;
(十四)相城区北桥街道汤浜村2组0.5459公顷,其中耕地0.3578公顷;
(十五)相城区北桥街道汤浜村3组0.3533公顷,其中耕地0.0583公顷;
(十六)相城区北桥街道汤浜村5组0.6183公顷,其中耕地0.2264公顷;
(十七)相城区北桥街道汤浜村10组1.0152公顷,其中耕地0.3714公顷;
(十八)相城区北桥街道汤浜村11组10.6795公顷,其中耕地0.6757公顷;
(十九)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4组0.0893公顷,其中耕地0.0604公顷;
(二十)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13组0.9734公顷,其中耕地0.6759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17组0.0556公顷,其中耕地0.0059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24组0.6916公顷,其中耕地0.2828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26组0.6177公顷,其中耕地0.2640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28组0.7986公顷,其中耕地0.0509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31组7.5552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32组0.0259公顷;
(二十七)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1组0.2799公顷;
(二十八)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4组0.0191公顷;
(二十九)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7组2.8156公顷,其中耕地0.0005公顷;
(三十)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10组0.3384公顷,其中耕地0.1741公顷;
(三十一)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13组1.3325公顷;
(三十二)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19组4.9547公顷,其中耕地0.3845公顷;
(三十三)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20组0.5027公顷;
(三十四)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埝里)5组0.4046公顷,其中耕地0.1192公顷;
(三十五)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埝里)6组4.1707公顷,其中耕地1.2699公顷;
(三十六)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岳泾)12组5.2236公顷,其中耕地0.0486公顷;
(三十七)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岳泾)27组1.0213公顷,其中耕地0.9057公顷;
(三十八)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岳泾)28组3.0745公顷,其中耕地2.0033公顷;
(三十九)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岳泾)32组0.8382公顷,其中耕地0.2672公顷;
(四十)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22组0.0256公顷,其中耕地0.0256公顷;
(四十一)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23组0.3149公顷,其中耕地0.2003公顷;
(四十二)相城区黄桥街道河东村1组0.4168公顷;
(四十三)相城区黄桥街道胡湾村1组0.7285公顷;
(四十四)相城区黄桥街道胡湾村2组3.3973公顷,其中耕地0.0602公顷;
(四十五)相城区黄桥街道木巷村7组0.0845公顷;
(四十六)相城区黄桥街道木巷村9组0.1152公顷;
(四十七)相城区黄桥街道木巷村10组3.7103公顷,其中耕地0.7815公顷;
(四十八)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1组1.5012公顷,其中耕地0.8852公顷;
(四十九)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3组0.0015公顷;
(五十)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4组8.4788公顷,其中耕地0.7202公顷;
(五十一)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5组7.7710公顷,其中耕地0.0155公顷;
(五十二)相城区黄桥街道占上村2组0.5532公顷;
(五十三)相城区黄桥街道占上村8组0.0713公顷,其中耕地0.0681公顷;
(五十四)相城区黄桥街道占上村12组4.8648公顷,其中耕地0.7628公顷;
(五十五)相城区黄桥街道占上村13组11.1536公顷,其中耕地7.326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69.7762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37.1570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5.1463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25、27组,倪汇村1、4、5、9、18组,石桥村9、15、17、18、22组,汤浜村1、2、3、5、10、11组,卫星村4、13、17、24、26、28、31、32组,庄基村1、4、7、10、13、19、20组;黄埭镇鹤泾村(埝里)5、6组,鹤泾村(岳泾)12、27、28、32组;黄桥街道方浜村22、23组,河东村1组,胡湾村1、2组,木巷村7、9、10组,生田村1、3、4、5组,占上村2、8、12、13组
2月12日

2月27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黄埭国土资源中心所、黄桥国土资源所
2月12日

2月27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576692、65717007、65468768。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8〕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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