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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9〕114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X352县道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4289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32.3988公顷,其中耕地2.9880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X352县道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村集体,倪汇村村集体、21组、22组、32组,汤浜村村集体、11组、13组、24~27组;太平街道花溇村村集体、荡莲5组,盛泽村村集体、洞字1组;渭塘镇骑河村村集体、8~12组,渭南村村集体;元和街道莫阳村24组、25组、27组、29组;北河泾街道朱泾社区村集体、5~7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村集体0.0004公顷,其中耕地0.0004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村集体0.3963公顷,其中耕地0.0575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21组0.9362公顷,其中耕地0.0230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22组0.4309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32组0.1568公顷;
(六)相城区北桥街道汤浜村村集体0.7658公顷;
(七)相城区北桥街道汤浜村11组0.4017公顷;
(八)相城区北桥街道汤浜村13组0.5898公顷;
(九)相城区北桥街道汤浜村24组0.2535公顷;
(十)相城区北桥街道汤浜村25组0.1587公顷,其中耕地0.0494公顷;
(十一)相城区北桥街道汤浜村26组0.6369公顷;
(十二)相城区北桥街道汤浜村27组0.0897公顷;
(十三)相城区太平街道花溇村村集体0.2239公顷;
(十四)相城区太平街道花溇村荡莲5组0.0045公顷,其中耕地0.0028公顷;
(十五)相城区太平街道盛泽村村集体0.0754公顷;
(十六)相城区太平街道盛泽村洞字1组0.2648公顷;
(十七)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村集体12.9258公顷,其中耕地0.0005公顷;
(十八)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8组0.1180公顷,其中耕地0.0990公顷;
(十九)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9组0.0195公顷,其中耕地0.0093公顷;
(二十)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10组0.5690公顷,其中耕地0.0015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11组1.0938公顷,其中耕地0.3315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12组0.0994公顷,其中耕地0.0003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渭塘镇渭南村村集体1.1342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24组0.5399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25组1.6982公顷,其中耕地1.5970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27组0.4625公顷,其中耕地0.2396公顷;
(二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29组1.1374公顷,其中耕地0.2212公顷;
(二十八)相城区北河泾街道朱泾社区村集体6.7250公顷;
(二十九)相城区北河泾街道朱泾社区5组0.0948公顷;
(三十)相城区北河泾街道朱泾社区6组0.0024公顷;
(三十一)相城区北河泾街道朱泾社区7组0.3936公顷,其中耕地0.355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15.869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16.5298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0.0000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村集体,倪汇村村集体、21组、22组、32组,汤浜村村集体、11组、13组、24~27组;太平街道花溇村村集体、荡莲5组,盛泽村村集体、洞字1组;渭塘镇骑河村村集体、8~12组,渭南村村集体;元和街道莫阳村24组、25组、27组、29组;北河泾街道朱泾社区村集体、5~7组
11月9日至
11月23日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开发区中心所、高铁新城所、渭塘中心所、元和中心所
11月9日

11月23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开发区69576637、高铁新城65434959、渭塘镇65909058、元和街道657903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9〕1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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