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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08〕1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 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办发〔2008〕1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
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土地督察工作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加强土地监督、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对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贯彻落实土地督察制度的思想认识,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坚持依法管地用地,严格规范用地行为,把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落实土地督察政策规定
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我省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土地利用和管理、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做好调查研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认真调查核实转交的土地信访件,依法严肃查处交办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报送调查处理结果。对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督察建议,要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切实改进。
三、建立健全备案报告和信息沟通机制
我省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报件,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省政府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批件和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设用地供应使用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及时报送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备案。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联系沟通,及时报送我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简报资料以及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召开相关会议和举办相关活动时,要邀请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派员参加,积极争取指导和支持帮助。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8〕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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