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复〔2006〕10号
省政府关于苏州太湖
国家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的请示》(苏府呈〔2005〕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上报的《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2005-2020年》。
二、同意《规划》提出的规划人口规模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区内城镇人口规模到2010年控制在5.5万人左右,到2020年控制在6.3万人左右;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到2010年控制在6.34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7.05平方公里以内。
三、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做好对山体、水体以及太湖岸线等旅游资源的保护,明确不可建设用地的范围和保护控制要求。认真贯彻《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控制太湖水体污染。加大植树造林和园林绿化建设力度,提高绿化水平,营造优美的生态旅游环境。
四、加强城镇建设整体景观控制。在编制和实施相关详细规划中,要全面落实《规划》对建筑高度、容积率和景观风貌、天际线等方面控制要求,注重景观的整体性、协调性,塑造有显著特色的新型旅游城镇景观。
五、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居民点空间布局。逐步调整搬迁现有工业项目,适度发展特色农业和无污染旅游产品加工业。积极推进农村居民点集中建设,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六、切实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和传统文化。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民居与环境以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结合编制实施旅游规划,合理利用具有保留价值的自然村落。注意保护本地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保存地方民俗文化和传统风貌。
七、抓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进一步明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高度、生态环境质量、景观风貌、基础设施等控制指标和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土地利用,规定允许进入规划区的建设项目类型,禁止低密度居住类商品房建设以及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服务要求不相符合的建设项目进入规划区范围。
八、经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是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要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全面落实《规划》的控制性要求,依法加强对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努力把度假区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二○○六年二月十日
文件下载:苏政复〔2006〕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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