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调整溧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复〔2014〕113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溧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溧阳市及溧城镇等10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请示》(常政发〔2014〕1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溧阳市及所辖溧城镇、埭头镇、上黄镇、戴埠镇、天目湖镇、别桥镇、上兴镇、竹箦镇、南渡镇、社渚镇等10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上述10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113.031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9.0713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288.063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35.4721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833.6568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314.4644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规划修改后,溧阳市及所辖溧城镇等10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0.3826公顷,限制建设区增加0.382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溧阳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溧阳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溧阳市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溧阳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2日
文件:szfu[2014]113(2014-10-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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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调整溧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溧阳市及溧城镇等10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请示》(常政发〔2014〕1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溧阳市及所辖溧城镇、埭头镇、上黄镇、戴埠镇、天目湖镇、别桥镇、上兴镇、竹箦镇、南渡镇、社渚镇等10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上述10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113.031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9.0713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288.063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35.4721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833.6568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314.4644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规划修改后,溧阳市及所辖溧城镇等10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0.3826公顷,限制建设区增加0.382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溧阳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溧阳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溧阳市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溧阳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2日
文件:szfu[2014]113(2014-10-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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