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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南通淮安盐城泰州宿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复〔2015〕17号
省政府关于南通淮安盐城泰州宿迁市
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南通、淮安、盐城、泰州、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通政请〔2015〕12号、淮政发〔2015〕29号、盐政发〔2015〕20号、泰政发〔2015〕18号、宿政发〔2015〕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水利部开展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要求,原则同意你们5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建设范围以主城区为主,辐射所辖县(市、区)。试点期限为2015年至2017年。
二、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在试点建设中,要认真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积极践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水生态文明理念,加强规划设计,完善制度规范,注重形成特色和亮点,积累不同地区水生态文明建设经验,为全省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示范。
三、在试点建设中,要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水域纳污总量控制,提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加强河湖水系连通,切实抓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积极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推进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不断改善城乡水生态环境。
四、积极创新水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多元投入的格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水价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注重科技创新,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强化考核评价,完善水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以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为契机,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年度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建设任务,切实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u[2015]17(2015-03-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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