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筹建江苏省丹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复〔2016〕53号
省政府关于筹建江苏省
丹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镇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筹建江苏丹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镇府发﹝2013﹞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丹阳市筹建江苏省丹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江苏省丹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规划面积4.3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丹金路,南至庆丰路,西至241省道,北至122省道。
三、江苏省丹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四、望你市切实加强对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江苏省丹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成为自主创新的战略高地、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抢占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换发展动力机制,把我省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作出积极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u[2016]53(2016-05-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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