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政复〔2016〕95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
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扬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广陵区局部修改头桥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扬府发〔2016〕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陵区头桥镇、沙头镇、杭集镇、李典镇、泰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上述5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68.0396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51.6985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68.0396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51.6985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后,头桥镇等5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广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广陵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广陵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你市要指导广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u[2016]95(2016-09-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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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
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扬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广陵区局部修改头桥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扬府发〔2016〕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陵区头桥镇、沙头镇、杭集镇、李典镇、泰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上述5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68.0396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51.6985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68.0396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51.6985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后,头桥镇等5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广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广陵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广陵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你市要指导广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u[2016]95(2016-09-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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