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委托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为保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以下简称“通州湾示范区”)设立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南通滨海园区规划控制范围及代管通州区三余镇和如东县大豫镇部分区域的通知》(通政发〔2012〕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的复函》(发改地区〔2015〕459号)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部分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委托给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行使,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辖区内涉及建设用地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土地权利证书核发和征收土地公告等4项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给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行使和组织实施,委托期限暂定为3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辖区内的土地供应方案(含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土地划拨、土地租赁等)由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制定,报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租赁等供地审批时,涉及内部相关呈报材料依法须报政府批准的,直接使用“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3”。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辖区内的征地报省审批同意后,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呈报表须报政府批准的,直接使用“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3”。
(三)土地权利证书核发。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办理。涉及依法须报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直接使用“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四)征收土地公告。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辖区内的征地报省审批同意后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若省政府批准意见明确由通州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则加盖通州区人民政府印章;若省政府未明确由通州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则加盖南通市人民政府印章。
二、印章使用与保管
(一)市政府刻具“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3”,交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保管使用,用于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辖区内的建设用地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二)市政府采取空白土地权利证书加盖“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后交由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保管使用,用于通州湾示范区代管通州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发证。
三、法律责任
行使委托权限所引发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因行政不作为等引起的法律事务,均由受委托单位即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具体承办。同时,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的要求,推进受委托事项网上公开运行工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受委托事项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办法,严格用印管理。
四、委托事项的业务指导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受委托事项履行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建立健全实施重大委托事项事前备案的相关工作机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政府关于委托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行使部分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通知》(通政发〔2013〕9号)予以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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