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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范围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我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市政府决定在《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旧机动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苏府通〔2014〕5号)的基础上,对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范围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扩大补助范围
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大、中型汽油车及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轻、微型汽油载货汽车;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柴油汽车及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轻、微型柴油载货汽车。
享受政府补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
(二)机动车于2016年12月31日前拆解,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
财政供养单位的老旧机动车淘汰不予补助。
已享受其他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补助。
二、补助标准
调整范围内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的,根据燃料类型、车辆类型、登记年限,分时段实施差别化补助标准。
2015年10月31日前拆解,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标准提高50%进行补助;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拆解,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标准进行补助;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标准减半进行补助。拆解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日期为准。
调整范围内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标准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旧机动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苏府通〔2014〕5号)中同类车型最高补助标准,即:
?
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注册登记
2001年10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注册登记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注册登记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


载客
大型
5000元/辆
-
-
中型
3000元/辆
-
-
微、小型
-
载货
重型
4500元/辆
-
-
中型
2500元/辆
-
-
微、轻型
2000元/辆
?
-
-


载客
大型
-
6000元/辆
-
中型
-
4000元/辆
-
微、小型
-
2000元/辆
-
载货
重型
-
5000元/辆
-
中型
-
3000元/辆
-
微、轻型
-
2000元/辆
?
?三、其他事项
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车提前淘汰的,继续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苏府通〔2014〕5号)相关规定执行。
受理时间、地点、程序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旧机动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苏府通〔2014〕5号)执行。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可以参照执行。
?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范围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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