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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创业的意见》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加大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激发农民创业热情,推动农民尽快增收致富,实现农民收入倍增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淮安市10月份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创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作如下解读:
问:申请创业要具备什么条件,对经营场所有哪些要求?
答:《意见》规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户籍农民、在淮创业的市外户籍农民、在淮就业的大学生村官均可凭本人身份证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
允许将符合卫生监督、环保、治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不改变原住房性质)。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证明、乡镇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明》等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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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农民创业的行业和领域有何规定,鼓励进入哪些产业或行业?
答:《意见》规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均鼓励创业农民进入;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鼓励、支持县(区)安排一批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等建设项目,面向创业农民招投标。
特别鼓励、支持农民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业生产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创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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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注册资本的额度有何要求?
答:《意见》规定,创业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登记设立不受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限制。创办公司制企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估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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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农民创业有哪些支持?
答:《意见》提出加大财政引导力度:(1)对2013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初次创业农民,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数额由各县(区)确定。(2)对进入农民创业企业工作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农民创业培训纳入政府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实行农民免费创业培训。所需资金在同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和获证奖补资金中列支。(3)农民进入乡镇工业集中区、村级创业点、现代农业园区租用标准厂房进行创业的,自2013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纳税的,3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补贴办法由各县(区)确定,补贴资金从各地农民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4)各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农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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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申请创业贷款,贷款额度有何规定?
答:《意见》明确,凡在淮安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创业农民,均可向县(区)扶持农民创业机构申请小额创业贷款。(1)个人创业申请贷款额度一般在3万元至5万元,对创业项目好、经营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带动就业人员较多的,经审核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到10万元。(2)对进入乡镇工业集中区、村级创业点、现代农业园区新办的个人创业项目,最高贷款额度可达20万元。(3)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按照人均3万元至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4)对当年新招用社会富余劳动力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可放宽至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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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创业贷款有贴息支持吗?
答:有。《意见》规定,申请小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微利项目,初次贷款给予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初次贷款给予50%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给予50%的贴息。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对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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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创业贷款申请手续繁琐吗?
答:《意见》规定,简化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的环节和手续,优先为农民创业提供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创业农民在贷款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禁止收取各种附加费用,杜绝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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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民创业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答:《意见》对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有:
(1)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农民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现代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优惠政策,对进入乡镇工业集中区、村级创业点、现代农业园区的创业农民享受进园区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政策待遇。
(2)农民创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3)凡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远洋捕捞,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4)对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农民,凭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交通运输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农民创办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6)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桑拿、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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