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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悬挂外市号牌和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外牌摩托车)不得在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含南京长江大桥)的区域行驶。(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在上述禁行区域内的外牌摩托车车主应当及时办理车辆转籍、过户等登记手续或自行处理。
三、外牌摩托车车主应当积极配合交通秩序整治,主动改变出行方式。
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大公交车辆的投入,优化运行线路,方便群众出行。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3月21日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驾驶外牌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教育、劝阻。
五、自3月22日起,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驾驶外牌摩托车强行在禁行区域内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群众监督、劝阻和举报驾驶外牌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大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示意图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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