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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范围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减少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范围,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含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二、属于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米以下的;

(四)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五)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3年1月12日市政府发布的《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范围的公告》同时废止。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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