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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提升空气质量,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规定,决定对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将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列入高排放机动车范围。
“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是指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和低于国Ⅲ标准以柴油作为动力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二、全天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古城区范围内通行。
“古城区”是指护城河以内区域。
三、每日7:00~20:00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苏虹路、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通达路、通湖路、尹丰路、东进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城北西路、苏虞张公路、阳澄湖西路、永方路、太阳路、G524、星杭街闭合的区域内(不含闭合区域外沿的上述道路和闭合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通行。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交通标志,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上述限制通行区域设置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予以处罚。
六、各县级市可以参照本通告设定本区域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实施方案。
七、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9〕2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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