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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9日 政策文号:苏府通〔2019〕1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确保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进行,切实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江苏省公安厅、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悬挂滑翔(又名三角翼)、动力悬挂滑翔(又名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热气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物品。
二、2019年11月2日至11月12日24时,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三、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辖区内“低慢小”航空器信息(权属、种类、数量、品牌、型号、用途、存储地点等)的摸底排查工作,加强对“低慢小”航空器的监督管理。
四、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公安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9〕1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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