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
政策文号:苏府通〔2020〕5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确保上海第三届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进行,切实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江苏省公安厅、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2020年11月2日至11月10日24时,除经依法批准之外,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
三、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辖区内“低慢小”航空器信息(权属、种类、数量、品牌、型号、用途、存储地点等)的摸底排查工作,加强对“低慢小”航空器的监督管理。
四、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公安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20〕54号)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2020年11月2日至11月10日24时,除经依法批准之外,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
三、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辖区内“低慢小”航空器信息(权属、种类、数量、品牌、型号、用途、存储地点等)的摸底排查工作,加强对“低慢小”航空器的监督管理。
四、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公安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2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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