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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长江水上过驳作业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按期完成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就取缔我市长江水上过驳作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零时起,撤销、关停常熟和太仓长江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浮吊一律停止过驳作业并至常熟福山水道望虞河口西侧、太仓杨林口和张家港四干河口水域集中停泊。
二、常熟港区水上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太仓港创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于完成对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内设施设备及专用标志的拆除。
三、浮吊应当于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逾期未执行的,市长江水上过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将依法采取拆除作业设备、驱离出省或拆解等强制措施。
四、船籍港为我市在省内其他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作业的浮吊应当履行承诺,零时前停止过驳作业,服从当地市整治办的管理,并于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
五、船籍港为我市在外省作业的浮吊应于将船籍港变更为外省籍。
六、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经营管理单位、浮吊的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承诺,积极配合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的撤销、关停和浮吊取缔工作。对拒不履行承诺、拒不进厂拆解或驶离江苏省水域等妨碍水上过驳作业取缔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所称浮吊,是指在《关于公布准入长江江苏段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浮吊清单的通知》(苏水上过驳办发〔2018〕13号)内的浮吊以及在长江江苏段和通江河口水域未取得合法手续从事水上货物过驳、水利、交通工程建设等行为的浮吊。
八、本通告自即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长江水上过驳作业的通告(苏府通〔20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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