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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挥发性有机物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如下:
一、苏州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苏虹路、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通达路、郭新西路、吴东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华山路、建林路、嵩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闭合的区域内。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使用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环保、住建、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农委、园林和绿化管理、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指导各地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
五、本通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苏府通〔2018〕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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