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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廖家沟-壁虎河-京杭大运河以西、沪陕高速以北、扬溧高速以东、启扬高速以南围成的区域。
二、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现阶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按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国I及以下标准生产(2009年9月30日前生产,及其以后未按国II及以上标准生产)的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2.2016年4月1日以后生产或进口的装用不符合第三阶段要求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农用机械除外);2016年12月1日以后生产或进口的装用不符合标准第三阶段要求柴油机的农用机械;201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装用不符合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第二阶段要求非手持式汽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装用不符合标准第二阶段要求手持式汽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前,正常排气时有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后,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指导各地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市环保局: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超标的查处;
市城乡建设局: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进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城市道路、桥隧的管养维护及道路改造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登记、监管;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情况纳入施工单位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内容之一;
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码头作业和道路施工等机械的申报登记;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
市水利局:河道、水库、湖泊、河口等水利设施及重要水利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申报登记,并纳入管理;
市质监局:叉车等企业内部机械的申报登记,并建立信息库;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依法查处无照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的经营者,对经营者销售的车用燃料和车用润滑油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一、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廖家沟-壁虎河-京杭大运河以西、沪陕高速以北、扬溧高速以东、启扬高速以南围成的区域。
二、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现阶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按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国I及以下标准生产(2009年9月30日前生产,及其以后未按国II及以上标准生产)的使用柴油机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2.2016年4月1日以后生产或进口的装用不符合第三阶段要求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农用机械除外);2016年12月1日以后生产或进口的装用不符合标准第三阶段要求柴油机的农用机械;201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装用不符合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第二阶段要求非手持式汽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装用不符合标准第二阶段要求手持式汽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前,正常排气时有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国家和地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标准实施后,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指导各地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市环保局: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超标的查处;
市城乡建设局: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进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城市道路、桥隧的管养维护及道路改造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登记、监管;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和执法检查;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情况纳入施工单位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内容之一;
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码头作业和道路施工等机械的申报登记;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
市水利局:河道、水库、湖泊、河口等水利设施及重要水利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申报登记,并纳入管理;
市质监局:叉车等企业内部机械的申报登记,并建立信息库;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依法查处无照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的经营者,对经营者销售的车用燃料和车用润滑油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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