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8日
政策文号:锡政办发〔2013〕215号
有效性:失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设立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池资金(以下简称“风险池资金”)。为规范风险池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风险池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节能服务机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定向贷款投放,对合作银行发生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损失进行有限补偿,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二章 风险池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三条 风险池资金规模为3000万元,分期实施,并视实施效果作适当调整。风险池资金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成立风险池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经信委、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无锡银监分局、国税局、无锡地税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以及合作银行等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管委会负责审核下列事项:风险池资金基本管理制度;筹集风险池资金;风险池资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年度使用计划;通过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监督管理,了解并掌握年度融资支持项目情况;风险池资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评议风险池资金的实施效果;风险池资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市经信委负责风险池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向合作银行推荐节能服务机构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跟踪了解节能服务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合作银行每月报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明细报表。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对风险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合作银行负责为风险池资金提供账户管理;接受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咨询服务并提供融资方案;负责节能服务机构的信贷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按月及时向风险池资金管理委员会报送月度融资支持项目情况。
第六条 合作银行在风险池资金成立后半年内,安排专项授信额度向列入风险池资金服务范围的节能服务机构提供定向贷款支持,定向贷款授信额度不小于风险池资金到位资金规模的10倍。
第七条 风险池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单笔贷款期限原则控制在风险池资金结束期以内,信贷资金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出,同时单一客户列入风险池资金项下的银行贷款不得超过500万元,并且单个项目贷款额占合同金额的80%以下。
第三章 定向贷款对象
第八条 申请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的节能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无锡市区范围内;
(二)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三)列入国家发改委或省、市经信委节能服务机构(公司)备案名单。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企业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通过与用能企业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节能改造项目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改造、能源系统优化和其他重大节能改造等。
第十一条 申请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无锡地区范围内;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和改造条件具备;
(四)节能率达10%以上。
以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为主要目的的节能项目不在其中。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节能服务机构向市经信委提出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的节能服务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节能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计划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
4.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5.节能服务机构的资金信誉等级证明。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
(四)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四条 设立市合同能源管理风险池资金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立专家库。
第十五条 对申请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市经信委向合作银行进行推荐。
第五章 风险池资金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及代偿程序
第十六条 风险池资金的风险补偿范围是在本风险池资金项下发放的定向贷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被提起诉讼执行后仍然存在的融资本息净损失。
第十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委会和市经信委,并牵头启动追偿事宜,管委会成员单位参与配合。
第十八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产生净损失后,由合作银行向市经信委提交以下材料,市经信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向管委会申请代偿,管委会在1个月内作出按比例代偿决定、出具书面文件,合作银行凭代偿书面文件办理相关划款事宜。
(一)《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池资金代偿申报书》;
(二)节能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合作银行与节能服务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融资凭证等复印件;
(四)相关诉讼和执行材料;
(五)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九条 通过诉讼方式追偿的相应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后按照相应比例分别偿还合作银行逾期贷款本息和风险池资金。
第二十条 发生风险补偿后先由风险池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代偿。当贷款净损失超过风险池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时,不足部分由风险池资金本金承担30%的代偿责任,其他差额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当合作银行年度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风险池资金本金的30%时,应暂时中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申请。市经信委会同合作银行对已发放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进行核查,并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报管委会同意后恢复。
第二十二条 风险池资金存款利息收益,用于补充风险池资金。风险池资金存款利息收入超过贷款净损失时,给予合作银行适当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财务监管,并按季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投放回收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获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支持的节能服务机构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报告企业和承担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经信委和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四)经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代偿的节能服务机构,3年内不能申报新的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池贷款、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的节能服务机构,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每年对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考核。对风险池资金到位1年后,合作银行发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应责令整改;到位2年后仍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取消合作银行合作资格,并收回风险池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实施期限3年。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设立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池资金(以下简称“风险池资金”)。为规范风险池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风险池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节能服务机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定向贷款投放,对合作银行发生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损失进行有限补偿,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二章 风险池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三条 风险池资金规模为3000万元,分期实施,并视实施效果作适当调整。风险池资金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成立风险池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经信委、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无锡银监分局、国税局、无锡地税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以及合作银行等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管委会负责审核下列事项:风险池资金基本管理制度;筹集风险池资金;风险池资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年度使用计划;通过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监督管理,了解并掌握年度融资支持项目情况;风险池资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评议风险池资金的实施效果;风险池资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市经信委负责风险池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向合作银行推荐节能服务机构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跟踪了解节能服务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合作银行每月报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明细报表。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对风险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合作银行负责为风险池资金提供账户管理;接受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咨询服务并提供融资方案;负责节能服务机构的信贷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按月及时向风险池资金管理委员会报送月度融资支持项目情况。
第六条 合作银行在风险池资金成立后半年内,安排专项授信额度向列入风险池资金服务范围的节能服务机构提供定向贷款支持,定向贷款授信额度不小于风险池资金到位资金规模的10倍。
第七条 风险池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单笔贷款期限原则控制在风险池资金结束期以内,信贷资金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出,同时单一客户列入风险池资金项下的银行贷款不得超过500万元,并且单个项目贷款额占合同金额的80%以下。
第三章 定向贷款对象
第八条 申请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的节能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无锡市区范围内;
(二)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三)列入国家发改委或省、市经信委节能服务机构(公司)备案名单。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企业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通过与用能企业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节能改造项目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改造、能源系统优化和其他重大节能改造等。
第十一条 申请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无锡地区范围内;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和改造条件具备;
(四)节能率达10%以上。
以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为主要目的的节能项目不在其中。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节能服务机构向市经信委提出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的节能服务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节能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计划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
4.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5.节能服务机构的资金信誉等级证明。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
(四)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四条 设立市合同能源管理风险池资金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立专家库。
第十五条 对申请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市经信委向合作银行进行推荐。
第五章 风险池资金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及代偿程序
第十六条 风险池资金的风险补偿范围是在本风险池资金项下发放的定向贷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被提起诉讼执行后仍然存在的融资本息净损失。
第十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委会和市经信委,并牵头启动追偿事宜,管委会成员单位参与配合。
第十八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产生净损失后,由合作银行向市经信委提交以下材料,市经信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向管委会申请代偿,管委会在1个月内作出按比例代偿决定、出具书面文件,合作银行凭代偿书面文件办理相关划款事宜。
(一)《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池资金代偿申报书》;
(二)节能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合作银行与节能服务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融资凭证等复印件;
(四)相关诉讼和执行材料;
(五)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九条 通过诉讼方式追偿的相应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后按照相应比例分别偿还合作银行逾期贷款本息和风险池资金。
第二十条 发生风险补偿后先由风险池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代偿。当贷款净损失超过风险池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时,不足部分由风险池资金本金承担30%的代偿责任,其他差额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当合作银行年度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风险池资金本金的30%时,应暂时中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申请。市经信委会同合作银行对已发放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进行核查,并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报管委会同意后恢复。
第二十二条 风险池资金存款利息收益,用于补充风险池资金。风险池资金存款利息收入超过贷款净损失时,给予合作银行适当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财务监管,并按季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投放回收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获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支持的节能服务机构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报告企业和承担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经信委和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四)经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代偿的节能服务机构,3年内不能申报新的风险池资金定向贷款。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池贷款、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的节能服务机构,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每年对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考核。对风险池资金到位1年后,合作银行发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应责令整改;到位2年后仍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取消合作银行合作资格,并收回风险池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实施期限3年。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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