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1日 政策文号:锡政发〔2013〕150号 有效性:失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地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场净空保护协调机制和职责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无线电管理、公安、国土、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城管、安全生产监督、体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落实机场红线范围内净空保护、鸟害和动物侵入防范,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最新的净空保护区图和相关必要材料,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在收到机场集团提交的净空保护区图和相关必要材料后,应当将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依法纳入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建设项目净空高度的审核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12〕113号)、《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2012年版)、《关于加强无锡硕放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及超高障碍物处置工作的函》(民航华东函〔2012〕177号)要求,落实有关管理规定。
(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障碍物限制面下15米以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进近灯光保护区(距离机场跑道入口1350米及两侧距跑道中线延长线各60米的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交通运输部门和机场集团意见,并按照规定审核备案。
(二)规划部门在审核外水平面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设项目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先征询民航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后,应当及时将建设项目批文、拟建位置、施工周期、海拔高度等信息,抄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和机场集团。
(四)机场集团在收到抄送的建设项目批文、位置及海拔高度信息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复核建设项目与标准的符合性,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立即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并抄送民航江苏监管局;
2.跟踪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报告;
3.核实建设项目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五)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1.6%)的建设项目,机场集团在收到抄送的项目批文、位置和海拔高度等信息后,除按照第(四)项规定外,还应当修订《机场障碍物图-ICAO(运行限制)》和《机场使用细则》之“地形特征和障碍物资料”,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并报民航江苏监管局备案。建设项目竣工,机场集团应当核实其位置和高度。如与原公布的信息不符,应当按照本项规定再次开展相关工作。
(六)机场集团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日常巡查管理中,需要向有关单位核实建设项目位置、海拔高度等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三、净空保护区内通信基站管理
(一)无线电管理部门对运营商提交的年度基站设置计划进行审核时,对涉及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基站,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从严审批。
(二)根据年度基站设置计划安排,拟计划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运营商在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具体的选址申请后,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询市交通运输部门的净空限高要求。运营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无线电管理部门据此核发站址认定书。
(三)机场集团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设置通信基站超出净空控制高度要求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提交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查实后责成运营商按净空控制的要求按期进行整改。
四、净空保护区内超高障碍物处置程序
净空保护区内超高障碍物处置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12〕113号)、《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2012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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