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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及风貌协调保护区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现将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及风貌协调保护区予以公布,具体范围以市文物局、规划局编制的《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表》《苏州市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及风貌协调保护区表》为准,请依照执行。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风貌协调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文物的历史风貌,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文物局同意后,报市规划局批准。
附件:1.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表
2.苏州市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及风貌协调保护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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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第四批控制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及风貌协调保护区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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