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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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响水县、滨海县、射阳县、东台市、大丰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中办发电〔2014〕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提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对新疆卡拉麦里调减面积给矿产让路、秦岭山麓生态屏障违规建别墅、千岛湖饮水保护区违规填湖、青海木里煤田超采破坏植被、祁连山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和水电设施建设活动等五项破坏生态环境事件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坚决抓住不放,一抓到底,不彻底解决绝不松手”。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两会”上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一定要生态保护优先,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多年来,我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在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目前我市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管理机构不健全、投入不足、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自然保护区工作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全市自然保护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真正让生态保护的“红线”成为“高压线”,真正像对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二、切实履行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组织领导,强化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形成“政府主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管理格局。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好主体责任,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从源头上把好自然保护区保护关口,切实加强保护区内环境监管;同时,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当地居民参加自然保护区社区共建共管机制,对破坏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人和事严肃查处。珍禽、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作为专门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在省环保、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直接领导下,全面履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或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要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监督职责,全面推进保护区规范化进程。市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公安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区保护与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三、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四、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地方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419号)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保护区外围开展的项目建设活动,如影响到保护区的,应参照在实验区的要求进行。 五、坚决遏制涉及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强化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环境执法部门要依法对保护区履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项政策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应当对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活动自查自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揭发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活动。对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的项目,要及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要及时介入,责令违法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保护区管理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六、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保护区内土地和海域(水域)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土地、水域、海域使用管理,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水域、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水域、海域用途;禁止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水域、海域。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对周边居民造成损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偿;优先安排自然保护区内生态恢复、周边社区的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逐步提高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强化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用足、用好、用活,充分发挥生态补偿资金的引导作用。(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稳步推进亚行贷款盐城湿地保护项目,规范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补偿措施;同时,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支持,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自然保护区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职能,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管理队伍综合素质,改善管理条件,积极争取适当增加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数量。自然保护区要优化执法队伍结构,创新执法方式,全面提高管护能力和水平。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要在辖区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好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保护区管理处要与市环保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公安局、国土局、农委等相关部门,建立保护区范围内的综合执法或委托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并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保护区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共同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五)强化科技支撑。建立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加强迁徙物种监测。保护区管理处应根据自身特点以及潜在的自然灾害,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出现重大环境污染、违规开发建设和生态破坏等紧急事件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六)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工作考核机制、公开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区管理处要积极推进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生态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档案管理等制度,达到国家级示范保护区技术规范要求。(七)提升管护水平。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保护区管理处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特点,加密建设保护区的界碑界桩、宣传牌等,同时在保护区沿边界线布局“监控”系统,提高边界区域的适时监控能力。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