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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分片发展合力建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分片发展合力建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区分片发展合力建城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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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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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分片发展合力建城实施办法(暂行)
为确保市区分片发展合力建城方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区分片发展合力建城的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分区建设管理界址线的划定
市区分区规划范围以河流划分的,则以河流的中心线为界址线;以道路划分的,则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址线。同一分区涉及多个建设管理主体的,城南分区原则上按现行行政区域界线,划分市本级和盐都区、市开发区建设管理范围;河东分区按现行行政区域界线,划分市开发区和亭湖区建设管理范围。
二、城市规划管理
(一)管理模式
市开发区、亭湖区规划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不变,分局为市规划局派出机构,亭湖区实行驻区办公;成立市规划局盐都区办事处,与盐都区规划办合署办公,由市规划局派员驻区办公。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建设管理范围内的“一书两证”(含答复意见)等行政审批文书和行政处罚文书,统一使用市规划局印章并单独编号,由区级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发放。
(二)审批办法
规划编制由市统一审批、具体项目分级分类审批。
1必须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
⑴各类规划编制及审批(不含修建性详细规划);
⑵重要的市级公共建筑、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和城市主干道(规划红线40米及其以上,含规划延伸段)两侧的临街高层建筑或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方案审批(含建筑单体设计要点及施工图审查);
⑶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桥梁、水、电、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和城市公共绿地、重要管线走廊规划方案的审批;
⑷新建小区及以上级次居住区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
⑸分区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以外地段各类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安排,工业园区的非工业项目及需改变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有关规定要求的各类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安排;
⑹城市储备土地和各类经营性出让土地的规划用地审批。
以上项目由市规划局及区级规划管理机构统一收件并初审,市规划局负责汇总,定期报市政府规划审批领导小组集体会办研究。审批结果由市规划局及区级规划管理机构统一以市规划局名义具体办理。
2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受委托直接审批的项目
⑴经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一书两证”的审批。
⑵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定后,各类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跟踪管理;
⑶道路红线及管线综合方案审定后,道路及其各类附属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跟踪管理;
⑷民房维修管理(城西分区由盐都区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以上项目审批结果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3市规划局负责审批的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由市规划局和区级规划管理机构收件并初审,报市规划局业务审批会办研究,审批结果由市规划局和区级规划管理机构统一以市规划局名义具体办理。
(三)规划监察管理
成立市规划局规划监察支队盐都、亭湖、市开发区大队,按“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统一以市规划局名义实施规划监察管理。城西分区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盐都区办事处负责。
三、城市建设
市本级负责牵头制定城市建设中长期计划、年度建设计划和拆迁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督促各建设主体实施;负责统一管理市区建设市场,指导、检查、监督各区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作为建设主体,负责城中分区、城西分区及城南分区中除盐都和市开发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建设和所有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新行政中心地段(东至戴庄路、南至开发大道、西至用地西界址、北至世纪大道)以及世纪大道(大新河桥—宁靖盐高速公路)、东进路(跃马路—西环路)、西环路(新洋港大桥—世纪大道)、戴庄路(世纪大道—开发大道)等涉及市与区之间道路的统一建设,道路、桥梁、园林绿化、路灯等市政工程建设费用和日常管护费用由市与区按行政辖区长度分摊。盐都、亭湖、市开发区负责按照市区建设的统一质量标准和功能要求,搞好分工建设范围内的各项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分工建设范围内的近期城市建设计划,接受市统一协调和监督指导,主动做好跨区建设项目的对接工作;负责组织分区建设项目在市建筑有形市场内进行招投标。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由市建设局委托(行政审批及行政处罚文书统一使用市建设局印章并单独编号),负责分工建设范围内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发放(须抄送市建设局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城建监察执法工作、拆迁许可证的发放等管理工作和其它管理事项。
四、城市管理
市及各区城市管理局分别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中,市新行政中心地段以及开发大道(戴庄路—市新行政中心用地西界址)、世纪大道(大新河桥—宁靖盐高速公路)、青年路(通榆河—西环路)、东进路(跃马路—西环路)、西环路(新洋港大桥—世纪大道)、盐马路(大庆路—世纪大道)、解放路(青年路—世纪大道)、跃马路(青年路—开发大道)、戴庄路(世纪大道—开发大道)、开放大道(青年路—南新河桥)、文港南路(青年路—新河桥)等四横七纵道路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由市城管局直接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盐都、亭湖、市开发区执法大队分别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各区执法大队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执法,统一使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发的执法文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报批。
五、房产管理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市房产管理局对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实施统一管理,房屋权属登记统一使用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发证专用章。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现售备案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按各自分工建设管理范围直接办理或授权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预审和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与区房产管理局按各自分工建设管理范围分别负责,除盐都区暂负责分工建设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基金的归集与管理外,亭湖区、市开发区分工建设管理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基金仍由市房产局负责归集与管理;各区房产监察工作,统一使用市房产管理局的执法文书。
六、人防建设与管理
盐都区、亭湖区和市开发区人防管理机构须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分工建设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作;人防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预算计划须经市人防办审批并接受其监督检查;所有新建的民用建筑项目须报市人防办审查,依法明确结建工程或是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结建工程须经市人防办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市与区两级人防管理机构按分工建设管理范围分别征收,市集中各区20%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市区人防重点工程建设。市人防办定期对盐都区、亭湖区和市开发区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易地建设费交纳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执法追缴的收入,全部归市。
七、规费征收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发展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城市建设规费,按确定的受益范围,分别由市规划局和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在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负责测算把关、按规定程序征收。
八、土地出让收益分配
市区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计划、规划等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区规划用地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依据市区基准地价和市场供求情况及地价评估报告,确定底价、起始价;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及有关乡镇属于市区规划用地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全部收入,直接缴入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结算中心结算户,财务结算中心及时按资金到位数额及分成比例结算划转各区;市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属于盐都区、亭湖区和市开发区建设管理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出让收入分别属于各区,由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结算中心扣除相关费用后及时划转各区,市本级不参与分成。市国土资源局在地块出让结束或年终决算时,负责将市本级统一建设的、应由盐都区、亭湖区和市开发区分摊的市政工程建设费用扣交市财政。
九、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委托授权的事项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对委托授权后违反规定、疏于管理,或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将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发生严重不依约定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报经批准后收回所委托、授权事权。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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