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标准(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1日
政策文号:盐政办发〔2011〕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农业部、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农委关于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盐城市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标准(试行)》、《盐城市市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标准(试行)》和《盐城市市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按照本标准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着力提升现代农业“三大载体”建设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从今年起,全市实施百家园区提升工程,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其中现代农业示范园区50家、农产品加工集中区30家、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20家。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每年认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县(市、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审核并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赴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认定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符合标准的,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铜牌。申报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原则上应是市级园区。市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认定工作,由市委农办(市农业产业化办)会同市农委(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负责;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认定工作,由市农委(市高效农业办)会同市科技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市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的认定工作,由市农委会同市委农办、市商务局、供销社负责。
附件:1盐城市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标准(试行) 2盐城市市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标准(试行) 3盐城市市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标准(试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1:
盐城市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标准 (试 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引擎。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规范化建设,特制定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标准。一、建设规划科学。有全面科学的发展规划。规划需邀请专业单位和人员编制,园区功能定位准确、布局合理,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规划要经当地政府评审和批准。二、规模带动突出。综合型园区核心区面积6000亩以上,辐射区3万亩以上;设施蔬菜、果树和花卉苗木类园区核心区面积4000亩以上,辐射区2万亩以上;蚕桑园区核心区桑树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园区内要有育雏、养蚕、收购、加工、医疗等设施;畜禽养殖型园区,生猪存栏5000头以上,奶牛(羊)存栏200头以上,种、蛋禽存栏3万和5万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00万羽以上,辐射带动100户以上。渔业园区核心区连片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辐射区1万亩以上。三、产业特色鲜明。有明确的主导特色产业,符合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特别是特色蔬菜、花卉苗木、畜禽、高效渔业等现代高效产业要与本地主体产业相一致。渔业园区主导产业属本地区特色优势主推品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辐射范围。园区主导特色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60%以上。四、经济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30%以上,蔬菜园艺类园区年亩均纯效益5000元以上,畜牧类园区年亩均纯效益2万元以上。渔业园区年亩均纯效益5000元以上。与市场有效衔接,收益稳定。五、科技水平领先。有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园区的技术依托。有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引进、试验、展示基地。良种覆盖率达100%。园区基地和产品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或“三品”认证,产品质量100%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拥有已注册的农产品商标和品牌。六、设施装备先进。园区农田达到"田成方、路成网、树成行、渠相连、土肥沃、旱能灌、涝能排"的标准。设施农业面积占园区建设面积的比重达70%以上。畜禽养殖实现规模化、生态化、自动化。渔业园区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设备先进,环境整洁,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灌方便。园区内机械化作业水平达50%以上。七、公共服务配套。园区内建有管理中心、种苗中心、研发中心、展示中心、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培训中心,能提供科技展示、信息服务、农民培训、质量监测、农产品流通等公共服务功能。八、机制体制灵活。主管部门明确,建设主体清晰。项目经营由龙头企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承担。设有管理委员会等组织管理机构,有规范的土地、资金、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园区内有专业合作、专业化服务等组织。附件2:
盐城市市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标准(试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意见》(盐政发[2009]51号),按照集群、集聚、集约和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特制定盐城市市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标准。一、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发展方向清晰,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分区合理。规划包括文本、图纸及附件;有条件的,其主要内容通过沙盘、广告牌进行展示。二、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内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有条件的建立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以及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三、有较大的规模效益。县(市、区)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规划建设面积3000亩以上,入驻年销售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15家以上,或2009年以来新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5家以上、累计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规划建设面积1000亩左右,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8家以上,重点镇农产品加工产业园规划建设面积300亩以上,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6家以上,或2009年以来新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3家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四、有较强的带动能力。进区企业60%以上的原料来自于本市;县(市、区)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带动农户总数3万户以上、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和重点镇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带动农户总数5000户以上。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主要加工产品有注册商标,并有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产品品牌;重点加工企业有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并按不低于销售收入1%的比例提取和使用研发经费;有自营出口企业进驻;生产加工的农产品全部达标;企业生产及排污符合环保要求。六、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立管理委员会或“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实体型公司,有健全的招商引资、为企业服务和日常管理以及多元投入、自我积累、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和重点镇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附件3:
盐城市市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标准(试行)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10〕230号),参照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特制订市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标准。一、市场建设符合规划,与地方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相衔接。二、具有示范作用,场容场貌整洁,管理工作规范,运作模式科学,发展前景较好。三、交易功能强,规模较大,已正常交易1年以上,年交易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四、市场辐射、营销促销、带动能力较强,有相对稳定的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综合性市场有相对稳定的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50个以上,专业特色市场有相对稳定的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20个以上。五、市场服务公益性较强,能主动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有条件的,争创自主品牌,并开展连锁配送等服务。六、建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市场所进农产品每批农药残留自检率100%,监管部门抽检合格率96%以上。七、建立信息系统,具有收集、发布农产品市场价格、供求信息能力,有条件的,建立电子交易系统,交易方式先进。八、市场与农业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合作机制,能积极参加农业部门举办的相关活动,主动配合和支持农业部门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