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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大丰城区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大丰城区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盐城市大丰区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在盐城市大丰区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限行车辆国Ⅱ(含)排放标准以下的汽油车、国Ⅲ(含)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上述车辆包含本地和外地号牌的汽车。二、限行区域大丰城区金海路(祥丰路)以东、通港大道以南、五一大道以西、南翔路以北(不含上述道路)围合范围。三、限行时段(一)国Ⅱ(含)排放标准以下汽油车、柴油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二)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以下两种情形,设定过渡期至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后,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1.营运客车拟在限行区域行驶的,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路线通行;2.货运车辆(含专项作业车)拟在限行区域行驶的,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按照通行证指定线路通行。四、限行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交通标志,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五、施行时间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告。盐城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盐城市大丰区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在盐城市大丰区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限行车辆国Ⅱ(含)排放标准以下的汽油车、国Ⅲ(含)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上述车辆包含本地和外地号牌的汽车。二、限行区域大丰城区金海路(祥丰路)以东、通港大道以南、五一大道以西、南翔路以北(不含上述道路)围合范围。三、限行时段(一)国Ⅱ(含)排放标准以下汽油车、柴油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二)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以下两种情形,设定过渡期至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后,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1.营运客车拟在限行区域行驶的,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路线通行;2.货运车辆(含专项作业车)拟在限行区域行驶的,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按照通行证指定线路通行。四、限行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交通标志,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五、施行时间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告。盐城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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