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2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2〕2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办发〔201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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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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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农业园区)的管理和运行,充分发挥农业园区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示范引导作用和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是指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集聚土地、资金、科技、人才等要素,以现代经营形式组织起来的,产业特色鲜明、科技水平领先、物质装备先进、运行机制良好、经济生态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

第三条 本办法对县(市、区)申报的市级农业园区进行认定管理,认定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园区内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认定标准
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标准:

第四条 规划设计科学

1、规划由具有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农业、水利、规划等相关专家论证,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规划内容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与地区相关规划衔接,涉及土地流转的生产基地有规范的流转合同。

3、规划包含农产品生产、检测、展示、科普培训及综合服务等不同功能区,有与之相配套的农产品加工、物流体系。

第五条 产业特色鲜明
4、规模标准:(1)设施农业产业类园区,核心区钢架大棚连片面积(实棚)达2000亩以上;(2)花木产业类园区,园区面积在10000亩以上,并相对集中连片;(3)果树产业类园区,园区面积在5000亩以上,并相对集中连片,标准化架构或喷滴灌设施达50%以上;(4)畜禽养殖产业类园区,生猪(羊等)年出栏1万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0万只以上、蛋禽存栏10万只以上、奶牛存栏1000头以上等。

5、蔬菜园艺、规模畜禽、水产养殖等特色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50%以上。

第六条 科技水平领先
6、积极引进应用工程、生物、信息以及农产品保鲜、储藏、加工等现代科技和先进的农艺技术。拥有市内领先、省内先进的技术。质控体系规范,建立“五有”农产品质量检测室。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7、建有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引进、试验、集成、展示基地,良种覆盖率达95%以上。有相应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农机、植保、农业投入品等专业化服务达95%以上。

8、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推广机构合作紧密,有市级以上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

第七条 物质装备先进
9、农田基础设施完善,田间道路、灌排等标准高。生产基地、综合服务、市场贸易等不同功能区之间道路畅通,水、电、通信等配套齐全,有园区标识牌。

10、充分运用现代农业物质装备,应用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应用智能温室、日光温室、钢架大棚、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等必要的现代农业设施,设施园艺比重达到30%以上。

11、农业信息服务与农产品加工流通方面,有信息服务技术装备或条件,有与园区基地相匹配的农产品销售市场。

第八条 运行机制合理
12、以农业园区管委会为管理主体,有吸引资金、人才等入园创业的优惠政策。

13、园区严格实行政企分开,有农业园区投融资平台,生产性投入主体为农户及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企业或有技术入股的农业企业等,有健全的企业或合作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综合效益显著
14、有入园农业项目开工建设,有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及注册农产品品牌。

15、农业园区核心区蔬菜园艺类园区年亩均效益5000元以上,水产类园区年亩均效益3000元以上,畜牧类园区年亩均效益15000元以上。

16、对地方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强,农业园区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得到有效推广应用。每年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宣传报道1次以上,有较大影响。能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农民培训。

17、农业园区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组织本地农户建立生产基地,辐射规模1万亩以上,辐射区农民人均增收15%以上。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条 申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集高效农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科技创新、产业化经营为一体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园区必须基本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标准。

第十二条 凡符合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申报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见附件);

2、当地政府批准的农业园区总体规划,园区规划面积及建成面积GPS矢量图;?

3、园区管理机构说明等相关材料;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认定流程
第十三条 凡符合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申报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工作由市农业委员会牵头,成立专家组,对申报的园区进行现场审核和材料认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认定授牌。专家组成员由市农业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市级园区认定每年一次,实行达标一个认定一个,已经获得国家级、省级批准的现代农业园区,同时享受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相关扶持激励政策。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市级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园区资格并收回牌子。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技术经济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市级园区资格。

第十七条通过认定的市级农业园区分别于每季度向市农业委员会报送园区生产经营情况资料,以便及时了解园区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市级农业园区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农业园区,报市政府同意后,授予“扬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牌子。

第十九条 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农业园区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同类农业园区。

第二十条 国家、省及市县的农业投资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科技示范推广等项目,优先安排在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园区实施。

第二十一条将园区建设列入高效设施农业的主要考核内容,在相关考核中给予加分鼓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申报市级农业园区的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

园?区?名?称:?

实施地点:?

申报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

邮编:?E-mail:

申报日期:?

归口管理单位: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 制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一、基本情况。园区名称、建设地点,所在区位、面积、人口、劳动力情况,建设和投资规模等。

二、规划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三、产业特色。园区产业优势突出,核心区集中连片规模较大,对周边地区能发挥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

四、科技水平。有技术依托单位,实行标准化生产。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五、物质装备。园区总体布局合理,水电沟渠路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储藏加工和流通设施配套。园区主干道建成硬质水泥路,有园区标志牌。

六、质控体系。有良好的农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五有”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园区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有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或著名商标。

七、运行机制。园区建设主体清晰,实行企业化运行,管理职责明确,内部制度健全,各类台账齐全。核心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

八、综合效益。本年度园区生产基地亩均效益、加工与流通企业效益、辐射带动农民增收效益等。

九、来年建设计划。来年目标任务、投资安排、重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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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园区名称
建设地点


始建年月
技术依托单位


建设主体名称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资规模(万元)
总计
市级以上财政
县乡财政
社会投入


 
 
 


基本情况
 


规划编制


产业特色


科技水平


物质装备


质控体系


运行机制


综合效益


来年建设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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