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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办发〔2012〕250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级公共体育设施为广大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了基础,有力地推进了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是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内在需求,希望各地、各部门,加强工作领导,强化督查、考核,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属地管理公共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包括各级全民健身工程,“万村体育工程”和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套建设以及其他社会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设施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谁受赠,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原则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落实具体的管理单位责任。向市民开放的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由该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配套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二、明确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建立备案制度,对辖区内有关单位自建和捐建的体育设施进行备案;建立考评制度,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列入对街道(乡镇)的目标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队伍,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建立本区域健身器材维护服务点。市体育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数据库,向市民提供健身咨询服务;负责制定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具体的管理规范,对违反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监管。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指导开放学校做好健身器材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列入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内容,并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考核体系。市规划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老小区整治中的体育场地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园、绿地、广场的管理单位做好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房管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维护管理体育设施。三、完善制度(一)建立巡查制度。各县(市、区)要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公共体育设施进行检查,要安排专人开展公共体育设施日常巡查工作,重点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卫生状况、设施完好程度、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建设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二)建立维修制度。各县(市、区)要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建立健身器材维修制度,质保期内由生产厂家负责保修,质保期后由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各县(市、区)公共体育健身器材使用年限到期且无法修复,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报废。(三)建立捐建备案制度。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建公共体育设施,捐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符合质量标准。在公园、绿地、广场、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和社会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到所在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四)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各县(市、区)每年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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