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办发〔2013〕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乡镇水利(务)站基层管理和服务职能,加快推进全市水利现代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9号)精神,现就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理顺体制。乡镇水利(务)站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
2、精干高效。根据乡镇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合理核定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满足基层水利建设和社会管理服务需求。
3、强化职能。乡镇水利(务)站主要承担辖区内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河湖保护、水资源管理、防汛防旱、水土保持、水利科技推广应用等公益性职能。
4、政策保障。建立乡镇水利(务)站人员和事业经费县级财政保障机制,统筹安排乡镇水利(务)站的各项收支。
二、目标任务
到2014年底,全市乡镇水利(务)站建设达到“机构健全、定编定员、职能明确、财政保障、能力提升”的目标,基本满足水利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需求。
三、工作举措
1、理顺管理体制。
乡镇水利(务)站作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最基层的水利单位,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并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乡镇水利(务)站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对水利(务)站人员调配、考评和晋升,应听取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乡镇水利(务)站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宣传贯彻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农村水利规划、农村河道和村庄河塘疏浚整治规划,协助乡镇政府组织防汛防旱工作,负责辖区内农业灌溉、农村水利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承担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及治理任务,参与水利部门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水利科技推广运用,完成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水利工作。
2、提升发展能力。
(1)优化站点布局。各地要以乡镇为单位,因地制宜设置乡镇水利(务)站,原则上一个乡镇设立1个。对人口规模较小、工作任务较少的乡镇,可按片设置;对行政区域规模较大、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任务较重的乡镇,水利(务)站可视情设置1—2个水利服务点。
(2)科学核定编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办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9号)精神,各县(市、区)在核定的总编制内,按照“专业、精干、高效”原则,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幅员面积、水资源禀赋、水利保障任务等因素,并结合乡镇水利(务)站布局结构优化和机构设置调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原则上每个水利(务)站人员编制不少于5名,杜绝混编、超编安排人员。
(3)优化人员结构。农村水利管理工作专业性较强,必须严格乡镇水利(务)站进人标准。新进人员必须具备水利或相近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十二五”期末,每个乡镇水利(务)站在岗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数比例不低于70%,年龄在45岁以下的工作人员比例不低于60%,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4)加强阵地建设。乡镇水利(务)站不仅承担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等公益性职能,还担负抗旱排涝和防汛应急抢险等特殊任务,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防汛防旱、供水安全、河湖生态管理信息化、农田水利管理维护规范化和应急抢险专业化要求,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安排专项资金,配备专业的档案资料室,配备用于施工、测量、质检等工作的专业设备,配置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以适应大规模农村水利建设要求。
(5)落实经费保障。乡镇水利(务)站作为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及事业经费(含工资、福利补贴、各类保险、办公运行经费等)参照县(市、区)水利事业单位标准,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应全额负担,统筹安排乡镇水利(务)站各项收支。
3、加强制度建设。
(1)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用人机制改革创新,引入竞争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公正、竞争上岗、定期考评、合理流动”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
(2)人员录用制度。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制定和落实相关激励政策,吸引水利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才进入乡镇水利(务)站。乡镇水利(务)站缺编人员引进,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制定具体办法,并严格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用人制度。
(3)工作考核制度。建立乡镇水利(务)站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全员岗位责任制,以目标管理考核为重点、业绩考核为核心,实行工作业绩与劳动报酬挂钩的绩效工资制度。
(4)持证上岗制度。强化乡镇水利(务)站人员技术培训,用2—3年时间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其中,站长、副站长须持经省水利厅授权委托培训认可的证书才能上岗,其他人员须持经市水利局授权委托培训认可的证书才能上岗。
4、推进事企分开。
(1)明晰资产归属。由各级人民政府、村集体组织和群众投资投劳形成的农村水利资产,归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负责管理,乡镇水利(务)站负责指导;发展多种经营形成的资产,从乡镇水利(务)站剥离归水利经营服务企业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可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优先发包给水利经营服务企业。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平调、占用乡镇水利(务)站资产,已经被平调、占用的,要限期归还;无法归还或归还确有困难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乡镇水利(务)站资产被平调或流失。
(2)坚持事企分开。按照事企分开、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的原则,在界定乡镇水利(务)站公益性职能之后,将应由市场解决的经营性服务职能从水利(务)站剥离出来,按照市场方式运作,激活农村经营性水利活动。
(3)妥善分流人员。根据深化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精神,乡镇水利(务)站富余人员可以通过提前退休、鼓励辞职创业等途径进行分流安置。水利经营服务企业要优先吸纳分流后的富余人员。对工龄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对分流人员中自愿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进行身份置换的,要发放一次性补偿金,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同时补发欠发工资。分流人员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解决,同时积极争取省财政补助支持。具体分流安置政策,由各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决定。
(4)培育经营性水利服务企业。积极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制度改革,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积极实行农田水利市场化服务。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农村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私营个体经济组建专业队伍参与农田水利社会化服务,各级水利部门应给予应有的扶持和帮助。
四、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乡镇水利(务)站建设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成立乡镇水利(务)站建设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要科学制定乡镇水利(务)站建设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理顺体制、核定编制、纳入预算、竞聘上岗、分流人员、检查验收、巩固提高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建设任务顺利推进。
2、深入宣传发动。乡镇水利(务)站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建设工作。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密切关注各地动态,及时做好信息交流,促进面上工作积极开展,为推动乡镇水利(务)站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强化考核验收。市财政、人社、水利、编办等部门组成考核验收组,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水利(务)站现代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水农[2012]31号)要求,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达到服务阵地和服务能力建设标准的各区乡镇水利(务)站,市财政将进行资金奖补,不达标的将扣减市补水利建设资金。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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