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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办发〔2013〕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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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是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完善防汛防旱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有利于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河道资源,有利于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河道,实现河道资源长效管理、长期发挥效益。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6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因河制宜的基本原则,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2013年全市省骨干河道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并对市区重点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进行完善,2014年全市区域重要河道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2015年县乡河道和村庄河塘全面纳入“四位一体”管护体系,到2020年实现全市河道管护现代化,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
1、建立全市骨干河道“河长制”管理机构。河道管理“河长制”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水利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参加,建立市、县(市、区)河道管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河长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两级水利部门,负责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2、全面落实骨干河道“河长”。按现行属地管理体制,结合防汛工作责任制度,由河道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水利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河长”。主要职责是督促建立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及时协调处理管理中的矛盾问题;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
3、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级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河道日常管护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受委托管理的部分市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规划部门负责河道蓝线划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禁止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相关船舶管理、有关危险品运输管理,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事纠纷。林业部门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渔业部门在服从河道防洪、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加强河道养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1、全面开展河道管理现状调查,做好河道保护规划。通过细致深入的现状调查,掌握管理范围内河道水域占用、违章建设情况,以及河道水质、河岸绿化和水利工程设施完好情况。根据“河长制”管理的目标要求和责任分工,结合不同河道、河段的功能定位,抓紧编制重点河道保护规划,科学制定河道管护、整治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的原则,统筹考虑河道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
2、强化水域岸线管理和水源地保护。根据河道保护规划,规范河道岸线利用行为,建立“蓝线”管理制度和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补偿制度。规范涉河行政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水源地保护,强化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3、加强综合执法。划定河道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并将其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建立河道巡查和遥感监测制度,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建立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河道联合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坚决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实行河道管理“河长制”是深入推进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安排。各地水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地的考核办法,强化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做好河道管理“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深化管理改革,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河长”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和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健全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保洁良性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要落实好公共财政对河道管护的投入,从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河道管护工作,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护投入机制。
3、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紧紧围绕“河长制”管理工作重点,向社会公众开展广泛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公众积极关注、支持、参与河道管理与保护,为促进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的落实,加快建立河道良性管护机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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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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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是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完善防汛防旱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有利于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河道资源,有利于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河道,实现河道资源长效管理、长期发挥效益。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6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因河制宜的基本原则,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2013年全市省骨干河道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并对市区重点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进行完善,2014年全市区域重要河道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2015年县乡河道和村庄河塘全面纳入“四位一体”管护体系,到2020年实现全市河道管护现代化,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
1、建立全市骨干河道“河长制”管理机构。河道管理“河长制”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水利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参加,建立市、县(市、区)河道管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河长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两级水利部门,负责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2、全面落实骨干河道“河长”。按现行属地管理体制,结合防汛工作责任制度,由河道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水利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河长”。主要职责是督促建立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及时协调处理管理中的矛盾问题;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
3、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级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河道日常管护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受委托管理的部分市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规划部门负责河道蓝线划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禁止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相关船舶管理、有关危险品运输管理,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事纠纷。林业部门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渔业部门在服从河道防洪、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加强河道养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1、全面开展河道管理现状调查,做好河道保护规划。通过细致深入的现状调查,掌握管理范围内河道水域占用、违章建设情况,以及河道水质、河岸绿化和水利工程设施完好情况。根据“河长制”管理的目标要求和责任分工,结合不同河道、河段的功能定位,抓紧编制重点河道保护规划,科学制定河道管护、整治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的原则,统筹考虑河道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
2、强化水域岸线管理和水源地保护。根据河道保护规划,规范河道岸线利用行为,建立“蓝线”管理制度和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补偿制度。规范涉河行政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水源地保护,强化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3、加强综合执法。划定河道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并将其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建立河道巡查和遥感监测制度,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建立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河道联合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坚决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实行河道管理“河长制”是深入推进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安排。各地水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地的考核办法,强化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做好河道管理“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深化管理改革,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河长”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和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健全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保洁良性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要落实好公共财政对河道管护的投入,从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河道管护工作,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护投入机制。
3、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紧紧围绕“河长制”管理工作重点,向社会公众开展广泛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公众积极关注、支持、参与河道管理与保护,为促进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的落实,加快建立河道良性管护机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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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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