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1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3〕15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办发〔201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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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政府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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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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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帮助我市优质中小企业防范金融风险,渡过发展难关,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扬州市政府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为规范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和防范运作风险,有效发挥应急资金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规模
应急资金总规模暂定为2亿元。其中:市本级财政负责筹集1亿元,县(市、区)财政负责筹集1亿元。
二、使用对象和范围
全市范围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而造成无法向银行转贷的122重点技改项目企业、规模骨干工业企业、百强企业、高成长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其它优质中小企业。
三、使用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和转型升级要求;(2)无职工欠薪;(3)无账户查封等经济纠纷诉讼案件发生;(4)法定代表人无赌博、无民间非法借贷等不良品行记录。
2、企业在扬银行的贷款转贷,经贷款银行审核,符合转贷条件的由贷款银行出具企业银行贷款转贷承诺书。按封闭运作的要求,申请企业和贷款银行须保证应急资金进入企业贷款账户后实时归还银行贷款以及在银行转贷后实时从企业贷款账户划转到应急资金账户。
四、资金使用金额、期限及费用
企业单笔申请应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到期贷款本金的70%,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内申请应急资金不超过4次(含4次);申请企业使用应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天;资金占用费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80%执行,按实际使用天数一次性向企业收取。
五、运作方式
应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作(具体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金融办和市银监分局另行制定)。
六、职责分工
成立市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资金办”),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人行、金融办、银监分局、担保中心等部门参加。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代表市应急资金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批申请报告;市人行、银监分局负责审查和监督相关银行的贷款审批情况,并督促转贷银行实施资金封闭运行;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企业贷款转贷相关工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负责具体操作。担保中心受理企业申请,在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应急资金办,并根据审批意见办理应急资金的划转、回收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转贷企业的筛选核查推荐工作。
七、监督事项
市人行、银监分局应全过程监督资金流转情况,确保资金运转安全。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应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转贷银行应切实履行承诺,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收回。
担保中心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加强应急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切实防范风险。
八、损失责任
一旦由于企业或银行原因导致转贷未成功或应急资金无法及时收回造成损失的,市财政局、人行、银监分局将追究转贷银行及企业相关责任。对于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如果转贷资金发生损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的责任。
九、执行期限及解释权限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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